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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1 14: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治理交通拥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温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精神,充分挖掘和发挥交通大数据的潜能,深化大数据在温州交通行业和城市交通拥堵治理中的创新应用更好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是指各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能的过程中采集和获取的各类城市交通类数据资源,分为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两大类,包括交通基础数据、公共交通数据、停车场数据、路段指数数据、区域拥堵指数、交通秩序信息等。具体详见《温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目录》(附件1)。

  第三条(开放对象)城市交通数据开放的对象包括社会化独立运作的企事业单位,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开发公司、高新企业等。

  第四条(开放原则)(一)数据研究、应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任何其他方的合法权益。

  (二)开放的数据用于研究温州交通行业和城市交通拥堵治理,或通过创新应用,为公众提供多种方式的出行信息、交通诱导、停车诱导等服务。

  (三)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安全和信息保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四)申请接受城市交通开放数据的单位,应当同开放单位签署数据开放协议,履行保密义务,获取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仅限于自身使用。资源提供方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资源在社会化公司、企业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五)申请接受城市交通开放数据的单位,应当对开放共享数据资源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露等行为负责,同本单位研究、应用和数据接收人员签订数据保密协议,不得向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披露或出售得到的数据。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级各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是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本部门数据资源的采集获取、目录编制、共享提供和更新维护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统筹规划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承担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基础设施以及资源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维护管理、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并提供中长途客运、城市公交、城乡公交、出租车、国省道路况等静态和动态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公开共享的资金保障。

  市规划局负责提供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大型建筑近期规划等信息;

  市住建委负责提供城市道路和路外停车泊位的建设信息;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提供非机动车道路面停车位、交通运行指数、交通基础设施(信号灯、卡口、标志牌)、交通管制、城市道路施工公告等静态和动态信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提供涉及交通管理的道路施工信息、公共自行车、人行道停车数据和道路属性信息。

  第六条(开放形式)各部门及下属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数据内容及安全性等要求与社会化企事业单位签订数据开放共享协议,并根据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性质和特点,选择采用接口交换、文件下载、在线浏览或离线交换等途径开放共享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其中以接口交换方式提供的,各部门应当及时在资源管理平台将其注册为接口服务,并提供接口描述及调用方法。对变化频繁的、时效性较强的,以及涉及跨部门并联审批和协同办公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应当采用接口交换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

  第七条(开放流程)各部门应当通过资源管理平台,主动提供普遍共享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的共享服务。

  对按需共享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应当通过资源管理平台,向资源提供方提出共享申请,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和申请数据项内容等,并将系统生成的需求申请表以书面形式送资源提供方审核。资源提供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及时提出是否同意共享的意见及理由。

  如资源需求方对资源提供方的意见持有异议,可以申请协调处理,由市交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该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结论。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城市交通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和资源提供方应当签订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数据资源。

  第八条(法律责任)各部门及城市交通数据获取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国家、法人、其他部门和个人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适用性)各县(市、区)各类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试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数据资源目录.doc

附件2:温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开放申请流程.doc

附件3:温州市城市交通数据资源申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