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7-00037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7-04-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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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培训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交通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健全和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57 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工程专业的特点,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全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现就做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培训对象 二、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由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本地区继续教育,并做好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报市人社部门备案。一般公需科目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并做好学时登记服务管理工作。 三、继续教育培训途径 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学时: 1.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专项知识考试; 2.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 3.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 4.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 5.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 6.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7.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途径。 一般公需科目由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内容,培训采用在线网络培训的方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温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按照具体提示报名学习,并按规定参加考试。 四、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及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度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 专业科目具体学时数量和登记标准,按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学时标准来录入“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其它参加研修班、进修班、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的按(温人教〔2009〕10号)规定的学时认定,各类的培训、会议、实践活动等每天按照6学时认定。学时达不到要求的请及时参加学校学习。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学时认定要根据人事隶属关系,提供相关文件,结业证书等有效证明,经单位人事部门核实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市交通运输局人事处审核后,按照《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应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进行及时、如实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可从“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提交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情况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数量未达到要求的,或在学时登记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资格。 五、培训经费 国家机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所需经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保证专业技术人员脱产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期间享受与在岗时同等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并支付学费。 六、培训管理和要求 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有序开展。请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按本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做好学时认定和培训。 (本通知及附件可登录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下载)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4月17日
抄送: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技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4月17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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