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7-00034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7-05-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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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局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2010〕275号)和《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6〕37号)等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及直属单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以本局名义印发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本局及直属单位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等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局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本局及直属单位起草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市政府审议前,适用本规定有关调研起草、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规定。直属单位以其单位名义制定印发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并适用本规定有关登记备案、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 局机关相关职能处室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发文拟稿等工作。涉及直属单位相关业务的,可以由该单位负责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发文拟稿等具体工作。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登记编号、备案、清理、评估、解释等工作;局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发文编号、资料归档、信息公开等工作。 涉及到多部门职能的综合规范性文件,由主要职能处室牵头,局政策法规处参与,并向参加编制的有关部门提供文件框架和相关要求。 第五条 起草单位或处室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涉及的社会管理领域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主要措施或者拟设定主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经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起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调整对象和适用范围; (三)实施主体; (四)具体行为规范。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五)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起草单位或处室还应当同时对内容相同或者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 起草单位或处室在制作规范性文件草案时,应当同时制作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起草的背景; (二)起草的过程; (三)拟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实施后果预测;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 起草单位或处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内容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应当组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九条 起草单位或处室应当认真研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对未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相关单位对草案内容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或处室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后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局领导协调。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或处室还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文稿报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附下列材料: (一) 规范性文件文案和起草说明; (二) 依据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采纳情况; (四)按规定组织听证、听取专家意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应当同时报送相关材料;依法没有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应当提供相关法律依据或情况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其他重大、复杂、疑难件,需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规范性文件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超越市本单位的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三)是否有违法增设许可、处罚、强制、收费等事项,或其他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四)制作技术规范是否符合《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 (五)起草程序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六)其他需要进行审查的事项。 直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文稿,应当交由其单位的法制机构先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应对文稿的内容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结论,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 (一)没有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应当提出同意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建议; (二)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但通过修改完善可以解决的,应当提出修改的建议; (三)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无法通过修改完善解决的,应当提出暂缓提交审议的建议。 第十五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或处室报市局办公室,由市局办公室安排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起草单位或处室报送文稿时,应同时向局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 (一)送审稿及起草说明; (二)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以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交由局办公室核稿,提请局主要领导签发。 本局作为主办单位与其他单位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局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联合行文要求发文。 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送审稿,按照《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要求,提请市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以本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局政策法规处按照规范性文件编号规则统一编号后交局办公室印发。起草单位或处室应于文件印发后1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以及其他报备材料提交局政策法规处。其中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间隔不足30日的,必须在制定说明中充分阐述理由。局政策法规处应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5日内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直属单位以其单位名义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将规范性文稿、起草依据及说明、法制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报送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进行复核后统一编号。直属单位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10日内将提请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规范性文件备案说明以及其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提交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领导签发、局办公室统一编号后,在温州交通网站公布。 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满2年后,起草处室或单位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制作自评价报告,报局政策法规处。 制定时所依据的上位法有重大修改或者调整的,涉及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以及市政府评估实施机关要求进行评估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每2年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局各职能处室或直属单位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提出修改、失效或废止意见报局政策法规处。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参照本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执行。清理结果由局政策法规处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局直属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可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7年5月2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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