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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8-00241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8-08-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交〔2018〕100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9-04 10:03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温州市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人:张婷婷,电话:0577-88860375。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8月29日    

       抄送:市发改委、法制办、市铁办,市交通质监局,市铁投集团。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印发        




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鉴于国内有关市域铁路的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规定未明确的现状,为规范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验收工作,提高市域铁路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浙政令〔2012〕300号)、《温州市市域铁路试运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8〕76号)等相关规定,参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市域铁路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验收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 温州市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分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两个阶段。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工程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是指各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市域铁路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专项验收是指为保证市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第六条 市域铁路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且通过供电,轨行区防雷、消防、安全检查等专项验收后,方可组织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组织不载客试运行。

第七条  市域铁路单位工程划分原则上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4〕42号)附件执行,建设单位在符合国家、行业及其他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第八条 市域铁路工程各阶段验收应形成明确的结论;参与工程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验收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验收过程中,发现在上一阶段验收合格的工程中有涉及运营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各验收阶段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责令暂停验收活动或责令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监督意见。

第二章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一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项目已经相关部门同意;

(二)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三)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四)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测试和必要的认证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检验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设备、系统安装工程需通过各专业要求的检测、测试或认证;

(五)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评价意见;

(六)有建设单位对其他参建单位工程建设管理的评价意见;

(七)观感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八)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委托的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责令整改的问题已经整改完毕。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单位工程自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施工单位报送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后,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预验。单位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须参加预验,预验程序可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预验合格、遗留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申请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验收报告须经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第十三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各参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参加,组成验收小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小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小组人员组成、分工及职责、验收范围、缓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等。方案应明确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查的内容、部位等详细内容,抽样检查应具有随机性和可操作性,应明确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抽样检测的项目和数量;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四条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1.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建设管理、承包合同履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并提交总结资料。

2.勘察(土建)、设计单位汇报勘察、设计工作总结(包括工程地质变化,实际地质差异,地基持力层是否满足要求及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存在问题、设计变更手续是否完善、设计合同履行情况等),并提交总结资料。

3.施工单位汇报自评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预验收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质量自检自评情况,缓验工程情况,本次验收工程实体范围、设备清单;施工合同履行情况等),并提交总结资料。

4.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包括工程监理情况、整改问题复查情况、质量核定情况、目前遗留问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等),并提交总结资料。

5.检测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测情况报告(包括实体检测情况、原材料检测情况等),并提交质量评价资料。

6.监测单位汇报工程质量监测情况报告(包括结构物沉降、位移、倾斜、变形等监测情况),并提交评价资料。

(二)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并形成验收意见。查验及审阅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按土建结构、装修、风水电等专业分组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涉及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部位应进行抽样检测);

2.检查合同和设计相关内容的执行情况;

3.检查单位工程档案资料(包括施工资料、检测报告、主要产品的质量保证资料及合格报告);

4.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及质量评价资料。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对重要分部工程应核查质量验收记录,进行质量抽样检查,经验收记录核查和质量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判定所含的分部工程质量合格。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应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抽测。

(三)汇总各小组验收结果,形成验收意见。参验单位如能达成统一验收意见,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署《温州市市域铁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性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温州市市域铁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查意见书》《温州市市域铁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现场检查意见书》。

(四)建设单位形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闭合。

第十五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意见。

第十六条 当一个单位工程由多个子单位工程组成时,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和程序应参照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组织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含单位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并通过了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对不影响运营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缓建、缓验项目已经有关部门同意;

(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

(三)运行设备、管理系统等涉及运行安全的工程已通过验收或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或者有相应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等文件(包括但不只限于以下几类):

1.供电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设备单机调试报告,以及有相应资质、国家认可的检测试验室出具的电力设备现场交接试验报告和试运行及系统调试记录;

2.对于信号系统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的安全认证证书;

3.对于弱电系统(通信、信号、PIDS、AFC)安装工程,取得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智能检测报告;

4.对于屏蔽门安装工程,取得了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安装质量检测报告;

5.对于电(扶)梯安装工程,取得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安全检验合格证。

(四)已通过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运营单位、负责专项验收的市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参加,组成验收组。

(一)建设单位应对验收组主要成员资格进行核查;

(二)建设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验收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验收组人员组成、分工及职责、验收范围、缓验内容、验收依据、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方法等;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方案书面报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的内容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代表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各验收小组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复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审阅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档案和各项功能性检测、监测资料;

(三)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审查对试运行有影响的相关专项验收情况;审查系统设备联合调试情况,签署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意见;

(四)建设单位形成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纪要和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跟踪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闭合。

第二十条  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质量监督意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通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相关文件,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自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日开始履行质保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市域铁路建设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划分表

         2. 温州市市域铁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

         3. 温州市市域铁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检查意见书

         4. 温州市市域铁路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现场检查意见书

         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纪要

         6. 温州市市域铁路项目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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