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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温州市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实施方案的函
文 号: 温交〔2019〕121号 阅读版本: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9-08-28
时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CC17-2019-00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 年省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温政办〔201940 号)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温州市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实施方案》,经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市交通运输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年823

 

(联系人:市交通运输局张伟,0577-88600058

市发改委金剑,0577-88961567

市公安局殷小锋,0577-88623063

市财政局周婷,0577-8816090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孙民,13806685686

市生态环境局韩坚,0577-89881509

市住建局瞿哲峰,0577-89987120

市市场监管局叶升,0577-88907785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李昌盛,0577-88969615

 

 

                                 

    

 

 

 

 

 

 

 

 

 

温州市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交通运输能源使用结构,补齐出租汽车行业清洁能源化短板,根据《温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行动实施方案》《温州市2019年治理城市交通拥堵工作任务计划》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部署和要求,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属地为主、市场运作”的原则,加快综合供能服务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充电桩等供气供电设施建设,大力推进清洁能源车辆在出租汽车行业的推广应用,打好出租汽车领域的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全市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出租汽车2500辆以上(其中市区1295辆以上,详见附件),2020年清洁能源出租汽车占比达到80%以上,2021年市区达到100%2019年全市建成投用41座综合供能站和不少于1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为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使用创造条件,同时进一步优化完善供电供气基础设施布局,提高清洁能源出租汽车供能效率。

三、政策措施

(一)提升准入。即日起新投放和更新的出租汽车应为清洁能源车型。清洁能源车主要包括新能源车、油气双燃料车(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具体以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准,其中新能源车应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二)鼓励更新。对201911日至20191231日更新为清洁能源车型的予以奖励,并给予残值补偿。更新为油气双燃料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车,更新为新能源车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车,更新为其他清洁能源车的参照油气双燃料车予以奖励。

残值补偿标准=(燃油出租汽车购车费用/96个月)×剩余经营期限×50%。最高不超过2万元/车。剩余经营期限以月为单位,自上牌之日起,至原燃油出租汽车按照96个月营运期限计算的运营期满之日止,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燃油出租汽车购车费用包括购车发票金额和车辆购置税缴税发票金额。

(三)允许改装。现有的燃油出租汽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以进行油气两用改装,其中已使用达3年(行驶证登记日期20161231日前)的车辆20191231日前可以改装,其他车辆2020630日前可以改装。对按时进行油气两用改装的,每车奖励0.6万元(与更新奖励、残值补偿不重复享受)。

改装企业应为生产油气双燃料汽车的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合格车用气瓶的气瓶制造企业或具有有效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其在温州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改装企业(分支机构)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告知备案。改装需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监督检验合格,改装完成后改装企业应出具气瓶安装合格证,连同监检合格证书交付车辆所有人。车辆所有人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充装气瓶可免予拆卸。

(四)完善配套。加快综合供能站建设,市场化引入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强化充电设施建设和布局,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补贴政策,尽快构建完善的供电供气保障网络。41座综合供能站8月底全面开工,年内全部建成。建立健全油气双燃料车、加气站、充电桩、改装企业等的监管体系,强化改装企业的引入和监管,保障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有效运营。

(五)落实奖补。市区除洞头区外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洞头区及各县(市)的奖补资金由各属地政府承担。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申报指南,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统一受理审核奖补申请,并及时拨付奖补资金。车辆所有人申请奖补资金时,需提供身份证、新旧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缴税发票、车辆改装凭证等申报材料。

四、实施步骤

(一)方案制定阶段。20194月至8月,成立工作专班,相关部门对接研究,制定出台工作方案,并完成车辆改装企业摸底及资格审核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9年8月至20206月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紧盯目标任务,推进方案实施,市直部门对各县(市、区)加强指导。交通运输部门修订《温州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车辆技术标准》。

(三)考核验收阶段。按照出租汽车属地管理原则,对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验收。201912月和20206月分别对2019年、2020年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五、职责分工

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好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工作,部门间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一)市发改委负责牵头做好综合供能站建设工作,确保综合供能站如期建成投用;负责推动充电桩等充电设施建设。

(二)市公安局负责做好油气两用改装出租汽车的年检工作,监督退出营运或者转出温州的车辆恢复原状,负责做好综合供能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周边道路的安全通行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清洁能源出租汽车奖补资金的落实工作。

(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做好综合供能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充电设施规划、供地相关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五)市住建局负责做好综合供能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六)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做好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工作,负责综合协调、日常联络、发放奖补,对推广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验收,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七)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燃油出租汽车油气两用改装协调工作,对加气站按规定实施充装许可,对车辆改装企业(包括分支机构)进行资格审核和管理,督促监检机构对改装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油气双燃料出租汽车(包括改装的)的车用气瓶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燃气主管部门做好综合供能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和管理工作。

(九)市电力局负责配合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确保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十)市银保监分局负责协调改装车辆相关参保、续保问题。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附件

2019年度各县(市、区)清洁能源出租汽车推广目标任务

县(市、区)

出租汽车数量

目标任务数

市区

3870

1295

洞头

115

38

乐清

854

286

瑞安

817

265

永嘉

325

109

平阳

434

145

苍南

902

333

泰顺

57

20

文成

28

9

总 计

7402

2500

 

抄送:省有关单位、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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