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20-0020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0-1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16 15:1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清理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按照上级工作要求和部署,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此次清理对2019年12月31日前以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原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原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二)清理内容。主要清理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准入行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证照分离”等相应的专项清理。(三)清理程序。一是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确定清理主体,在清理责任单位反馈的初步清理建议基础上,由局法规处对清理建议进行了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并在初步审查意见基础上再次向各清理责任单位征求意见。二是形成《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10月15日-2020年10月27日期间在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期间未收到相关反馈意见。三是清理结果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后,报局办公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件(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3件。

继续有效和暂时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和工作,涉及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的,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明确由组建后的单位或者划入职责的单位承担。

[附件下载]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