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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7-20 11:44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制定出台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该政策出台的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适当,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适应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直接关系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水平。2019年省政府重新制定《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省交通厅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交〔2019〕74号);市政府制定《温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温政发〔2019〕7号)。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温交〔2017〕65号)自2017年施行以来,在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逐渐增多,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要求也需进一步完善。因此,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上级部门对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出台新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二十七条,其中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制定主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后,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本《规定》明确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为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行政辅助职责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关于制定一般流程和简化程序。制定一般程序按照起草、审核、决定、公布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三)关于征求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明确了制定实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征求和听取相关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送审阶段,起草处室应将涉企征求意见活动的相关材料报送法规处。

(四)关于征求公众意见。明确了除依法不得公开及简化制定程序的规范性文件外,起草处室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规范性文件文本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征求公众意见前应经法规处同意。

(五)关于规范性文件解读。明确起草处室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写解读材料,并在报送法规处审核时一并予以提交;规范性文件公布时,应当同时公布政策解读。政策解读可以采用视频、图表等方式进行。

三、施行时间

《规定》自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