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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索要学员财物案

发布日期:2020-07-31 17:0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情简介

2017年4月11日,执法人员接到多名学员投诉举报称甲市某驾校教练员洪某存在吃拿卡要现象,索取学员财物。执法人员对这些投诉进行了核实调查,于2017年4月14日对当事人洪某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对其相关证件进行了核实复印,制作了询问笔录。洪某承认其索要学员财物的事实。以上事实在调查询问笔录、学员笔录、投诉举报单中得到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执法人员根据既定的违法行为,认定当事人洪某索要学员财物的事实,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被学员多次举报,严重损害学员利益的,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二、本案评析

(一)理论分析

教练员吃拿卡要行为一直是驾培行业内严禁触碰的高压线,监管部门也一直加强对该行为的处罚打击力度,但尽管如此,教练员吃拿卡要现象仍然层出不穷。本案属于投诉举报类案由,且由多名学员投诉举报,执法人员在接到投诉举报后非常重视,立即向领导汇报,同时通知该驾校校长,鉴于该教练员此前有多次吃拿卡要,索要学员财物等情况发生,该驾校也对该教练员作出了辞退处理。

(二)本案要点

本案的要点在于学员投诉情况是否属实,因此,执法人员分别对几个实名投诉的学员进行了调查核实,充分证实了教练员洪某利用各种借口,向学员收取200-500元不等的教练车加油费、200元/小时的练车费,以及在考场周边的住宿安排中从80元一晚的宾馆向学员收取600元住宿费。教练员洪某向学员索取财物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学员利益,扰乱了正常的教学秩序,违反了教练员廉洁教学服务规范,对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执法人员对洪某给予从重的顶格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

(三)本案启示

教练员吃拿卡要现象不止,学员的教学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而杜绝此类现象,需要学员、教练员、驾校、监管部门多方努力。学员针对此类现象,要不怕报复,勇于向驾校、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教练员应该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和品行节操,切实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向吃拿卡要、私自收费等不正之风说不。驾校要从严管理,平时就要加强对教练员的品德教育,每年跟教练员签订《廉洁教学承诺书》;公示、贴示监督电话,建立举报投诉、满意度调查等制度,成立监察室或值班校长室等内设机构,加强对教练员的管理,更好地维护教学秩序。监管部门则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对教练员吃拿卡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不予姑息,在利用行政处罚手段的同时,还可以建立行业通报或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震慑。相信通过多方组合拳的重重打击,一定能够根治吃拿卡要这一行业积弊。

三、法律适用

(一)《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教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如实填写教学日志以及培训记录;

(二)不得索要学员财物;

(三)不得酒后教学;

(四)不得将教练车辆交给与教学无关的人员驾驶;

(五)不得同时使用两辆以上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

(六)不得使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

(七)在操作教学期间不得离岗。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暂扣三十日以下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

(一)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二)班车客运经营者途中甩客、站外揽客的;

(三)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

(四)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六)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经营者和驾驶人员,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的;

(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

(八)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道路运输安全情况或者隐瞒、拖延不报、谎报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

(二)《浙江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群众多次举报,严重扰乱交通管理秩序的;

(三)违法行为造成群众反映强烈或上访的;

(四)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五)提供虚假证据,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有关材料的,查证属实的;

(六)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群体利益的;

(七)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八)国家机关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十)对国家、省、市的阶段性重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从重处罚的,应按照《执行标准》在本阶次幅度内从重处罚,《执行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