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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车辆装载物“滴漏撒”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案

发布日期:2020-07-31 17:1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情介绍

(一)案件调查

2019 年10月8日19时0分,泰顺县公路管理局路政执法人员在S331公路巡查途中发现当事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孟中亚驾驶车牌号为皖SB6648重型半挂牵引车运载石子从罗阳开往分水关方向,行驶至331公路5K十880M地段时,因车辆车厢侧门未关严实导致车辆运载的石子撒落在公路路面上,造成公路路面污染;经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勘验、询问和取证,该车辆所装载的石子撒落公路路面宽4米、长9米,计污染公路路面36平方米,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签发《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于2019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制作《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立案开展调查,执法人员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和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于10月10日调查完毕。

(二)查办结果

由于当事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污染公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于2019年10月10日,执法人员制作了《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和《公路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了对此案的具体处理意见,经本单位法制工作部门和领导提出同意的意见后,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温泰公路[2019]告字第B011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作出:1、责令当事人立即清理污染路面石子;2、给予当事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9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蒙城县金鹏物流有限公司送达《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泰公路[2019]罚字第B011号)。

适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车辆触地拖行、掉落、遗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 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总结分析

1、关于车辆规范装载,防止装载物掉落。车辆应规范装载,装载物易掉落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特别强调的是,采取防护措施必须是有效的,能达到有效防范和避免装载物掉落,如果不是有效地防护措施,所采取防护措施也是徒劳的。就本案而言,当事人缺少对车辆维护和检查,达不到有效地防护措施,而导致污泥撒落在公路上。

2、关于车辆驾驶人的法定义务。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装载物掉落,车辆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处理,无法处理的,应当在掉落物来车方向适当距离外设置警示标志,并迅速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案驾驶人在获知车上石子撒落在公路上后,没有第一时间回到事发现场采取措施处理,也没有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承担起驾驶人应当承担法定义务。

3、关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等违法行为,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查处和及时清除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障碍物的职责。

4、关于驾驶人未尽法定义务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公路是公共道路,其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如果车辆没有有效地防止装载物掉落的措施,导致装载物掉落,且驾驶人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会对他人的安全造成危险,一旦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运输企业、驾驶人就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虽然本案在公路管理机构及时处置下,未造成安全事故,在此提醒运输企业、驾驶人必须要规范装载,认真履行法定义务。

三、启示建议

1、在公路上经常会看到一些运载余泥渣土、沙石、泥土、水泥等易飞扬物和液体的机动车辆,这些机动车辆常常给公路造成污染,影响公路路容路貌和路域环境。一些车主为了逃避处罚,常怀侥幸心理,屡教不改,而其沿途撒漏、飞扬尘土的行为不仅污染了公路路域环境,也影响行人身体健康,将此类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网上公开,有利于提高市民法律意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并对广大车主起到教育作用。

2、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仍存在许多人民群众自觉爱路护路的意识不强,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因此需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及时发现并制止对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行为,对应当处罚的严格查处,达到警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