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

【2019年】龙游货运车辆擅自超限运输案

发布日期:2020-07-31 17: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一、案情简介

2020 年3 月26 日1 时1 分,龙游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

员在S316 省道天池路口对车号为皖K65128 的载货车辆进行检查,并引导该车到中心公路站进行检测。经检测,该车为3 轴载货汽车,车货总质量38.46 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三轴货车的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25 吨。因此,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3.46 吨,涉嫌违法超限运输。经调查,车辆所有人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驾驶人胡宏举驾驶车辆装载水泥从龙游青龙山运往义乌。执法人员提取了车辆所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驾驶人胡宏举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据材料。2020 年3 月27 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该车辆所有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2020年3 月27 日卸载超限货物后,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要求尽快处理。同日,龙游县公路管理局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制作和依法送达了《公路行政处罚决定书》。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 年3 月27 日主动履行了处罚决定。

二、本案评析

(一)本案要点

本案当事人是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还是驾驶员胡宏举?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本案当事人是驾驶人胡宏举。本案中,胡宏举作为车辆驾驶人,驾驶车辆进行违法超限运输,驾驶人胡宏举应认定为当事人。第二种意见:本案当事人是车辆所有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本案中,车辆的所有人是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

司,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应认定为当事人。

(二)理论分析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在车辆超

限运输案件中,当事人究竟是驾驶人还是车辆所有人,关键

是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的关系。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之

间存在雇佣关系,驾驶人的运输行为是在履行职务,那么超

限运输这一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就应当认定为车辆所有人,行

政处罚的当事人就是车辆所有人;如果驾驶人与车辆所有人

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或者虽有雇佣关系,但本次运输行为与

车辆所有人无关,那么超限运输这一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就应

当认定为驾驶人,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就是驾驶人。本案中,已收集的证据表明,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车辆所有人,胡宏举是该公司雇佣的驾驶人。因此,驾驶人胡宏举的超限运输行为应认为是履行职务行为,阜南县凯达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为应当是本案当事人。

(三)本案启示

本案涉及了当事人的认定问题。对这一问题,“货物运输单位”和“驾驶人”都有履行货物规范装载的义务。具体案件处理中,对当事人的认定应区别对待。

三、法律适用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 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 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 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 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 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 千克;四轴

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 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 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 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

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 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六条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十三条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 米、总宽度未超过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 米的,可以处2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 米、总宽度未超过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 米的,处2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 米、总宽度超过3.75 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 米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 千克的,每超1000 千克罚款500 元,最高不得超

过30000 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