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以案释法

【2020年】最高法判例:审查行政强制执行合法性时,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查限度

发布日期:2020-07-31 17:1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查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不包括对原因行政行为的实质审查,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是作为证据审查,主要审查其在证据意义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认可其效力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约束力。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军,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春华,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

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

法定代表人:张开森,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金海路**/div>

法定代表人:向秀亮,该区区长。

再审申请人梁春华、张军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鹤城区政府)、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鹤城区城管局)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68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案由及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审查范围及作出的判决是否有误。本案案由为行政复议纠纷,张军、梁春华就案涉复议决定的“驳回行政赔偿申请”内容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该项复议内容,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其诉请已经获得支持。现张军、梁春华的再审申请主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即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怀国土资鹤罚字(2016)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此,本院认为,本案是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复议决定纠纷,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审查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实施强制行为是否有合法依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内容,不包括对原因行政行为的实质审查,即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是作为证据审查,主要审查其在证据意义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未被撤销的情况下,应认可其效力以及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的约束力。因此,张军、梁春华认为湖南省怀化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应另行提起诉讼予以救济,其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二是针对强制拆除行为提出异议,认为鹤城区城管局的拆除超出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没收范围。对此,由于张军、梁春华在提起行政复议以及本案一审中均未提出该主张,二审及申请再审提出主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法进行审查,认可鹤城区政府确认鹤城区城管局在施行强拆前未依程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构成违法,同时撤销其驳回张军、梁春华行政赔偿申请的复议决定内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张军、梁春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军、梁春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