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年度核验专用章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02 11:0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文件

 

 

温港航〔2020〕39号

 

 

关于印发水路运输年度核验专用章

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

现将《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年度核验专用章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2020年7月24日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年度核验

专用章使用规定

为规范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年度核验专用章的使用,特规定如下:

一、使用范围

(一)开展水路运输及辅助业年度核验,对核验合格企业的《核查报告书》、《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年度核验专用章(下称核验专用章),并为其经营的船舶发放《船舶核验合格证》,加盖核验专用章。核查期间,为水路运输经营者发放《营运船舶待理证》并加盖核验专用章。

(二)开展危险货物港口经营资质年度核查,对核查合格企业的《港口经营许可证》(副本)加盖核验专用章。

(三)开展《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对初审通过的港口设施,在其《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年度核验申请书、《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登记表、《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修订表上加盖核验专用章。

(四)其它需加盖核验专用章的核查资料及证件。

二、使用流程

(一)业务处室经办人对需要加盖印章的资料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处室负责人审核;

(二)处室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三)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综合处用印管理人员对上报资料加盖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水路运输年度核验专用章

(四)上述流程可在钉钉上适用,盖章时附纸质钉钉审批单。事后由业务处室负责补签审批意见并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