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0-00093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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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水路经营企业规范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我局决定注销截至2020年3月1日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水路运输许可证》,同时该企业所属的船舶运输证同时注销。此公告期限为60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可于公告期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公告。 2020年9月7日 附件:温州市区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水路运输经营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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