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现将过期的道路运输证件予以公告(见附件),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符合换证要求的相关业务经营者可到所在辖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公告期满,仍未换证的,将予以注销。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0月11日
危货企业注销.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