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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1-05-12 10:42 浏览次数: 字号:[ ]

为更好地理解《温州市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内容和精神,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随着政府数字化转型和“城市大脑”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需要不断推动各领域公共数据归集、流程再造和功能集成,夯实数字化基础支撑,对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亟需对《温州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6〕138号)进行修订完善,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出台目的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81号)和《浙江省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细则(试行)》(浙数局发〔2020〕4号)、《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工作指引(试行)》(浙数局发〔2020〕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公共数据统一管理,规范和促进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开发,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九章四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为第一条至第六条,主要明确制定目的、相关定义、适用范围、部门职责等。其中明确市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市大数据局是全市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是本部门公共数据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平台建设。为第七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平台建设原则和使用办法。其中市大数据局负责统建市公共数据平台及其共享子系统和开放子系统,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数据共享和开放通过市公共数据平台进行,已有的其他渠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整合并逐步纳入。

(三)数据编目与归集。为第十条至第十二条,主要明确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和管理工作。其中市大数据局牵头制定目录编制规范,数源单位负责编目、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

(四)数据共享。为第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主要明确数据共享原则、共享类型、共享方式、共享范围、共享效力等内容。其中规定了“统一归集、按需共享”“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原则,公共数据按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类、受限共享类、非共享类。数据使用部门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部门履职需要。数源部门不对其提供的共享数据在其他部门使用中的安全问题负责。

(五)数据开放。为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三条,主要明确数据开放工作原则、范围和流程以及部门职责。其中规定了“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确保安全”原则,分级、分类、安全、有序开放数据,并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利用公共数据。

(六)数据安全。为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主要明确大数据、网信、公安部门以及数据提供单位在数据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规定了“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单位信息系统接入市公共数据平台前需通过信息安全等保测评。

(七)监督和保障。为第四十条至四十四条,主要明确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协商机制、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数据治理等工作机制。

(八)责任追究。为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主要明确公共数据违规、违法使用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九)附则。为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主要明确本办法参照适用范围、施行日期以及原管理办法废止等内容。

解读单位:温州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