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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3-0000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3-05-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交〔2013〕128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4:51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市港航局、公路局、交通质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履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公路水运工程管理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关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局,以便修订与完善。联系人:张婷婷,电话:0577-88860375。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5月23日


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制度(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提高监管服务水平,强化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规范参建各方履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约谈制度(试行)》、《浙江省普通国国省道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普通国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标化工地建设管理规定》、《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约谈制度是指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局)对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或未按时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方在约定时间内进行的问责谈话制度。

第三条  约谈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已开工且未竣工的公路水运工程各参建方的主要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 

第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根据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施工单位

1.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2.人员、资金、设备等未按合同要求到位,明显不能满足正常施工要求的;

3.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或未能按照《浙江省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考核评比办法(试行)》、《浙江省普通国国省道公路建设工程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和考核办法(试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达标考核管理办法》、《温州市公路建设工程标化工地建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管理的或存在较严重的安全生产或工程质量隐患的;

4.存在违规分包等情况或疏于施工队伍管理,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5.拖欠农民工工资或由于欠资、不文明施工等引发群体阻工事件的;

6.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7.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况。

(二)监理单位

1.监理人员不足、履约率低,人员更换频繁,无序流动严重及未按合同要求严重缺少现场试验、检验设备、设施等,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的;

2.监理工作不到位,包庇、纵容施工单位,所监理的合同标段进度、质量、安全问题较多的;

3.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况。

(三)征迁指挥部

1.因征迁工作滞后,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计划进度的;

2.因地方政策处理问题协调解决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引发严重阻工以及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3.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况。

(四)建设单位

1.因管理不善、严重缺乏力量,严重影响工程质量与进度的;

2.因计量支付不及时,严重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

3.对参建施工单位的欠款、欠薪问题疏于管理或监督管理不力而引发群体上访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5.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况。

(五)项目业主

1.因建设资金(资本金)不及时到位或工程资金拨付滞缓而严重影响工程进度,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

2.因基本建设程序不完备或不能全面承担业主责任,引发项目停工整顿等事件的;

3.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约谈形式分为责成约谈、委托约谈和直接约谈。

对公路水运工程参建单位存在第四条所列情况的,市局可责成建设单位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对所辖施工、监理单位的约谈,并报市局备案;也可委托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单位的约谈,并报市局备案;对问题严重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市局可直接约谈相关单位。

第六条  约谈应成立约谈小组,以谈话形式进行。

市级约谈小组一般由市局相关部门、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也可邀请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领导参加。县级约谈小组可对应参照市级约谈小组组成。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如系责成约谈、委托约谈的,由市局向被责成(委托)约谈单位发责成(委托)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被责成(委托)约谈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约谈,约谈和整改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约谈单位向被约谈单位发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三)约谈单位召开约谈会。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

(四)约谈单位承担约谈记录和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五)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约谈单位,并在整改期限内及时上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约谈单位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  约谈处理

(一)施工、监理单位被约谈的,将根据省厅信用评价有关规定,视被约谈事项和约谈整改落实情况及效果作相应处理。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的责任,并抄报省交通运输厅。

(二)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地方征迁指挥部被约谈的,将在年度考核中作相应扣分处理。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责成(委托)约谈通知书

          2.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通知书

          3.温州市公路水运工程约谈记录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