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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2-00003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省温州市公路稽征处
成文日期 2012-04-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温运〔2012〕48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代班客运资格证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7:02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科室、大队,市区各客运出租车企业:

现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代班客运资格证管理(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代班证样式。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代班客运资格证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保障出租车驾驶员合法权益,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根据《温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持有市运管处核发《温州市出租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可按本规定申领《温州市出租车驾驶员代班客运资格证》(以下简称代班证)。

第三条  市运管处负责代班证组织管理,市区出租汽车企业负责代班证审核、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  市运管处根据出租汽车企业规模、管理能力和出租汽车市场实际情况,为企业配置适当数量的代班证。出租汽车企业按月到市运管处领取和核销代班证。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代班证管理制度,加强代班证管理。出租汽车企业代班证管理制度报市运管处备案。

第六条  出租汽车有临时代班需要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人、驾驶员应携带客运资格证和安全教育学习卡提前向代班车辆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申请代班证,出租汽车企业收到代班申请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代班起始日的2天内签发代班证。

第七条  代班证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天。有效期期满,代班证自行失效。

驾驶员一个月内代班同一辆出租车的数次不得超过3次。

第八条 代班证实行证、车、单位对号管理。

代班证登记的车辆号牌应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代班的车辆牌号相符。

代班证登记的客运资格证证号应与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证号相同。

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代班时应当携带代班证和《客运资格证》。

代班证应放在副驾驶室前方专用证架上,正面朝向乘客,不得遮挡,并保持字迹清晰、完好无损。

第十条    代班证损坏、遗失的,驾驶员应当及时到所在出租汽车企业补证。

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车企业应暂停为其办理代班证:

(一)《客运资格证》超过有效期未换证;

(二)《客运资格证》报停的;

(三)驾驶员有违法记录尚未处理的;

(四)信用考核累计计分达到20分,未接受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未合格的;

(五)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六)未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学习的。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企业对代班证管理不力的,市运管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为其配置代班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代班证样式.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