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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海港口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2-04-24 09:5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决策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要求,继续强化“人物同防”,压紧压实“四方责任”,持续强化我市海港口岸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规范管理,严格防范新冠肺 炎疫情经由海港口岸输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抵离温州海港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的引航、靠离泊、装卸作业、外轮供应等环节,以及相关人员、货物、通道的疫情防控管理。各地、各单位可结合本指引进一步细化完善本地、本单位海港口岸疫情防控专项工作指引。省、市对海港口岸疫情防控有新要求与本指引不一致的,按新要求执行。外轮维修领域、远洋渔业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由市经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分别另行制定。

二、总体要求

海港口岸各有关单位要在口岸所在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港口生产、职业健康等工作。按照谁要求登轮、谁负责的原则,督促登轮人员规范应用“登轮码”,有效落实个体防护措施并做好集中封闭管理等工作。海港口岸所在地政府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完善工作体系,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地,坚决筑牢我市严防疫情输入的防线。

三、严格压实“四方责任”

(一)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海港口岸所在地政府应严格落实属地责任,组织落实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封闭管理、定期核酸检测、“点对点”转运等防控要求,将隔离健康观察、日常健康监测期间的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纳入属地防控重点人员管控体系,加强属地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加大对海港口岸人员疫苗接种、定期核酸检测、集中居住等有关要素保障,并对口岸查验单位工作人员的集中封闭管理给予支持。协调专业检测机构到集中封闭管理区域和重点海港码头上门检测,组织做好海港口岸出现阳性病例(阳性环境样本)的处置工作。协调将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和港口码头个人防护废弃物等,按照医疗废物闭环收集处置。

(二)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海关、边检、海事等口

岸查验单位,应压实入境船舶和人员核查、登离人员管控、口岸卫生检疫检测、本部门及个人防护监督和健康管理等责任,配合口岸属地政府落实防境外疫情输入工作。交通港航等部门应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港口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协同有关单位共同做好港口疫情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职责和有关任务分工, 指导做好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环境消杀、流行病学调查以及港口高风险岗位人员的规范化闭环管理指导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应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港口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

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定期专题研究部署,并配备领导和专门力量主动抓好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制度执行, 根据省、市最新防控指引和要求,制定并落实企业疫情防控操作规范,严格落实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封闭管理等措施, 将进港作业的外包工、临时工以及垃圾接收等人员纳入本单位一体化防控管理。加大疫情防控投入,保障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四)严格落实个人疫情防控责任。海港口岸从业人员要切

实提高自我防控意识和能力,落实疫情防控个人责任,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制度,不折不扣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严格落实个人健康监测,做到疫苗应接尽接,按时进行核酸检测,出现发热等不适症状及时向所属单位报告,并到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定(或 公布)的医疗机构排查、治疗。

四、科学实施人员分类管理

属地政府要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组织交通港航、卫生健康、海关、边检、海事、公安等部门,对海港口岸相关人员情况进行 全面梳理排查,科学精准判定每一类人员。港口等相关企业单位要对进入港口码头进行作业以及与国际航行船舶等有直接或间接接触的作业人员,按一线、二线、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划分和登记造册,及时更新和汇总人员名单,实施分类管理;其中,一线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应纳入属地重点人员管控范围,进行常态化闭环管理。

(一)一线工作人员。分为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和一线其他岗位人员,其中第 1、2、3 类情形人员为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

1. 登轮作业人员:即登临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引航作业、办理货运手续、参与装卸货作业等所有可能与船上船员有近距离接触、暴露于船舶环境的人员,包括登轮作业的引航员、捆扎工、监督员、消杀作业人员,以及国际航行船舶代理、物资补给、燃油供应、公证、计量、检验服务机构等第三方单位登轮作业人员等。

2. 进出口箱查验和直接接触进口冷链货物的人员:包括协助 海关进行进口箱开箱查验的装卸工,以及与进口冷链货物有直接接触的装卸人员等。

3. 与上述人员有近距离接触的人员:包括接送登临国际航行 船舶引航员的司机、引航艇船员,以及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集中居住点的日常管理服务人员、保洁人员和“点对点”接送的驾驶员等。其中,提供引航员服务的引航艇(或专用拖轮)船员闭环管控措施满足以下条件的,船员所属单位可对船员按照一线其他岗位人员管理:

①船员与引航员需做到全过程不接触;

②引航员需有独立房间(与船员房间分隔),及单独上下船通道;

③船员需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满 14 天;

④船员需严格落实必要的防护措施;

⑤完成每轮接送任务后需做好全船必要的防疫消杀,及对穿戴的防疫物品必要处理。船员所属单位需制定具体闭环管控措施方案,并报送市海港口岸疫情防控协调机制专班备案。

4. 工作期间与国际航行船舶距离较近的非登轮人员:包括系 解缆工、梯口值守等与靠泊国际航行船舶距离较近的非登轮作业人员等。

5. 进行特定垃圾接收转运的人员:包括进港进行医疗废物垃 圾接收转运,对集中居住点垃圾进行接收转运等人员。

6. 其他经研判认为风险较高的作业人员。

(二)二线工作人员。包括其他不直接接触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在码头、堆场等区域作业的人员等。

(三)其他工作人员。包括行政办公、后勤保障等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不需接触船员、船舶环境或货物的人员。一线工作人员每 2 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二线及其他工作人员每 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登临高风险国际航行船舶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核酸检测频次。工作期间,应按要求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和做好日常健康监测。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由上述单位会同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商定。

五、规范高风险岗位人员闭环管理

(一)工作期间的集中居住封闭管理。

1. 集中居住点设置。由港口一线高风险岗位人员所属用人单位负责设置;用人单位设置确有困难的,属地政府应予以统筹协调解决。集中居住点应相对独立,与人口密集居住、活动区域保持一定防护距离,远离污染源,远离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存区域,以及存在卫生污染风险的生产加工区域。集中居住点应为合法建筑,其基础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全、消防安全、抗震防灾、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标准要求。优先选择楼层较低的建筑作为集中居住点,加强高楼层窗户、阳台、天井封闭式安全防护,确保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原则上不使用带回风系统中央空调。

2. 集中居住点日常管理。

(1) 相关用人单位应建立集中居住点日常管理体系,指定专人或组建专门团队负责,落实值班值守和视频监控,除涉及个人隐私的生活空间外,对集中居住点要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落实专人定期开展视频巡查。集中居住期间,人员进入集中居住点或离开居住房间应规范佩戴医用外科口罩,不得将在工作场所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带入宿舍;人员不得外出、不得接访,避免人员聚集。集中居住点工作人员进入集中居住区域应穿工作服、戴医用防护口罩(N95 口罩),并与居住人员保持 1 米以上社交距离。取消食堂集中用餐,实施分餐制度,采用单独宿舍内用餐或固定房间隔离就餐。集中居住点至工作场所应实现“ 两点一线”闭环管理,不得与其他人员存在交叉,避免出现监管盲区。距离较远的应“点对点”专车接送,合理规划行驶路径,严格落实“一车次一消杀”。

(2) 集中居住点内部根据需要分为生活区、隔离健康观察区和物资保障供应区等,分区标示要明确。集中居住点内部难以设置隔离健康观察区,或有条件在外部独立设置的,应独立设置隔离健康观察区。原则上要求单人单间住宿,确不具备条件的安排相同班次、相同区域的工作人员同住,原则上不超过 3 人。

(3) 集中居住点应加强宿舍通风,公共卫生间等公用空间每日至少预防性消毒 2 次(宜在人员集中使用前完成)。集中居住的房间及楼层的卫生间均应配备洗手液、流动水和手消毒液。每个房间的卫生间和生活区各放置一个垃圾桶,桶内均套上垃圾袋。轮换间隔期,要做好集中居住设施和环境消杀。

(4) 集中居住点宜设置独立化粪池,污水在进入市政排水管网前进行消毒处理。如确不具备条件设置独立化粪池,可采取“一用一投”消毒方式,及时进行消毒,消毒处理后再排放,消毒方式参照《特定场所消毒技术指南》执行。

(5) 集中居住点生活垃圾,包括用过的纸巾、口罩应装入塑料袋,放置到专用垃圾桶,每天清理,清理前用含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按照生活垃圾分类中的有害废弃物进行处置。当出现疫情或者集中居住人员有疑似症状时,污染区域内的所有垃圾均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置。

(二)换岗轮休期间的“7+7”健康管理。

一线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离职、换岗或离岗轮休时,原则上实行“7+7”健康管理措施:即先实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 7 天,第2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再实行7天日常健康监测,第 7 天进行 1 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恢复正常生活。经卫生健康机构现场评估,符合居家健康观察条件,可采用居家健康观察代替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如“7+7”健康管理期间需轮休后不进入社区生活、直接返岗的,则无隔离期及健康监测期长度要求,持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即可返岗。同时,一线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所有同住人员要开展每日健康状况监测。日常健康监测期间允许外出,但应严格控制其活动范围,不参加会展、旅游、聚餐等聚集性活动,不进入学校、养老院、福利院等特定机构,不进入影剧院、歌舞厅、浴室、棋牌室、网吧等室内密闭场所,不开展线下教学、培训等活动。外出时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切实保持安全社交距离。日常健康监测期满时,健康状况无异常、核酸检测阴性,即可恢复正常社区生活或从事其他工作。

六、加强抵港船舶信息研判和人员进港管理

(一)加强抵港船舶信息研判。

引航机构、港口企业、海关、边检、海事、卫生健康等单位在船舶进港作业前,应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研判船舶疫情防控风险。根据下列船舶、载货和船员信息,制定引航、装卸作业等相关工作计划。

1. 船舶抵港前 14 天内挂靠港口、靠离动态等信息。

2. 船员基本情况、身体健康、核酸检测等信息,船舶靠泊期 间船员换班、人员上下船、物料交付和人员接触情况等信息。

3. 船舶检疫、船舶防疫措施等信息。

4. 船舶靠泊期间相关密切接触者信息。

5. 生活污水、压载水处理装置运行信息。

6. 冷藏集装箱、散装冷藏货物等信息。

7. 船舶垃圾消杀、转运等信息。

(二)加强进港人员和车辆信息管理。港口企业应对进出港口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核对,对进港人员进行测温,体温≥ 37.3℃的人员禁止进入港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认真核查进港人员“健康码”、行程卡和核酸检测证明,所有情况应如实记录。对拟换班的外籍船员,需凭相关部门证明材料及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予以放行。对经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船舶代理、船舶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外单位相关人员,需严格查 验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七、严格船舶靠港期间作业防控

(一)提前告知船方防控要求。船舶抵港前,港口相关企业应要求船舶代理向船方发出《告船长书》,明确告知本港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须遵守的要求,督促船舶在抵港前,落实消毒、通风等防疫措施,严禁船员在港口作业人员登轮期间出舱。

(二)严格靠港期间船岸界面管控。船舶靠港期间,港口相关企业应采取告示牌、警戒线等措施,以及视频监控报警、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加强船岸界限管理,严格落实船岸人员不直接接触等防控措施。安排专人 24 小时值守梯口,严格落实“非必要不登轮、不上岸”等措施,准确记录上下船人员的身份信息、上下船事由、联系方式等,确保信息可追溯。登轮作业单位、港口企业应配合边检部门加强梯口监管,未注册应用“登轮码”、未完成疫苗接种、未提供 48 小时内核酸检测证明以及未落实集中封闭管理措施的,一律不得安排登轮作业。对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边检部门一律不得许可登轮。

(三)严格港口作业期间防控管理。国际航行船舶经海关检疫并取得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后,船舶所在船公司或船舶代理还需出具船员健康承诺书,方可开展装卸作业。

1. 拟由国际航线转为国内航线的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测 阴性后,方可在入境港口开展装卸作业。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转国内航线,且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不足 21 天或在国内航行未满 14 天的,按国际航行船舶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 船员须进行核酸检测的国际航行船舶,须待船员经核酸检 测阴性,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装卸人员等有关人员方可上船作业。集装箱班轮因班期原因确需提前上船作业的,上船作业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和船舶密闭空间。

3. 港口内外贸作业人员要固定岗位,避免交叉作业。严控登轮人员数量,特别是针对散装、件杂货物装卸等需要较多登轮人员作业的船舶,要合理安排班组轮换,明确相关作业人员具体防护措施及注意事项,落实责任到人。

4. 港口等相关企业有登轮作业的,应配备监督员,采取现场监督或视频监控等方式,对登轮作业人员作业期间防护情况、船员出舱以及消杀作业情况等进行监督,避免登轮作业人员与船员发生违规接触。一旦发现船员出舱,要立即劝返。

5. 船员换班、船舶供应、船舶检验以及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处 置等活动,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并经属地疫情防控办商相关单位准许。港口企业要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进出港口、上下船的管理。

6. 对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不力导致人员感染的船舶代理、船舶 修理、第三方检验服务等有关单位,可以限制其人员 14 天内进入港口特定区域,并报边检、海关、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

八、规范港口作业人员防护

(一)码头作业人员防护要求。

1. 作业场所、工作区域入口处配备体温检测设备。根据不同 岗位作业风险等级,为作业人员配备防护口罩、防护手套、工作服、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导培训其正确使用。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有近距离接触的,在满足生产作业 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2. 原则上码头作业人员不能登轮,不能与船员直接接触。特 殊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必须登轮、必须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并做好个人防护,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

3. 装卸作业过程中,采取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需要船岸配合时,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尽量避免与码头人员发生直接接触,并采取轮流作业或增加作业间隔等措施。

4. 进口冷藏集装箱拆箱作业中,直接接触冷藏货物的人员应 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以及防护手套、防护面屏等用品, 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应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和体温测量,发生疫情的地区按属地规定提高核酸检测频率。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按属地疫情防控办要求进行处置。

5. 尽量利用电话、微信、网络视频等方式沟通联系和部署工 作,减少作业人员聚集。

(二)引航员防护要求。

引航机构应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引航员引领国际航行船舶。

1. 引航机构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和供应,加大医用防护口罩、 防护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防护服、红外线测温仪和消毒液等防疫物资配备力度,建立防疫物资供应制度。加强引航员健康状况监测,建立每日健康状况报告制度。

2. 引航员、接送车辆、引航船艇应相对固定,实施闭环管理,加强人员体温监测。引领中高风险船舶的引航员应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登轮,并实行封闭管理。引领船舶上有核酸检测阳性船员的,引航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实行 7 天隔离管理,解除隔离前按属地疫情防控办要求进行核酸检测。

3. 引航员应按照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指导意见,根据船舶风险 等级确定防护等级,全程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 登离船时,应尽量选择室外通道,避开船员生活区域。

5. 引航期间,应通知船方控制驾驶台人数,加强驾驶台通风, 减少与船员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使用专门的对讲机等通信设备,避免与船员交叉使用通信设备。

6. 引航员不得在船上就餐,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休息。

7. 引航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品 等废弃物品按照规定集中处理。

8. 接送引航员的司机、交通船艇船员应正确佩戴防护口罩、 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三)通过码头登轮的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 供应企业等单位登轮人员防护要求。

1. 登轮人员应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护目镜或防护 面屏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做好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直接接触进口散装冷藏货物的登轮作业人员须全程穿防护服,佩戴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面屏等防护用品,避免货物紧贴面部、手触摸口鼻,同时合理安排轮班作业时间,避免长时间作业影响防护效果。

2. 登轮人员禁止进入船员生活区域,减少与船员接触。确需与船员近距离接触的,应尽量选择在室外空间,并做好个人防护, 保持 1 米以上安全距离。与国际航行船舶船员有近距离接触且能满足生产作业安全要求的,原则上应穿戴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3. 登轮人员原则上不在船上用餐,尽量避免在船上如厕、休 息,相关工作完成后尽快离船。

4. 登轮人员下船后须按照规定采取消毒措施,一次性防护用 品等废弃物品按照医疗废物规范集中处理。

5. 冷藏货物检测出现阳性的,装卸人员应立即进行核酸检测,并按属地疫情防控办要求进行处置。

6. 港口企业、国际船舶代理、船舶燃油供应企业、通过码头 登轮的修船企业、第三方检验机构等单位应安排已完成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的人员登轮,对直接接触散装冷藏货物的作业人员、与船员近距离接触人员、引航员、船代外勤等登轮人员正确穿脱防护服进行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关键防护措施到位。

九、加强环境卫生防护工作

加强防护用品、消杀用品和设施设备等防控物资配备,优先保障防护装备、人力投入。按照高风险地区防护标准做好一线工作人员疫情防护装备的采购、配置、使用工作。防疫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防护服、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消毒液(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或浓度 75%酒精,二者不得混存混用)、消毒洗手液、消毒纸巾、一次性手套、橡胶手套、 温度计、红外测温仪、应急交通车、应急药品等。

(一)通风和环境卫生要求。

1. 加强环境通风。接待大厅、候工室、食堂、会议室、办公 区等空间区域配置酒精、免洗手消毒剂等用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通风频率每日不少于 5 次,每次不少于 30 分钟。

2. 正确使用空调。首选自然通风;如使用空调,应保证空调 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未使用空调时应关闭回风通道。

3. 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及时清扫转运垃圾并做好环境和物体 表面消毒。

4. 规范生活垃圾等废物处置。国际航行船舶生活垃圾和港口作业过程中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包括口罩、一次性手套、防护护目镜、防护面屏、鞋套等,均按照医疗废物规范处置。使用双层黄色医疗废物收集袋封装后,放置于硬质容器内密闭转运至专门垃圾存放站,48 小时内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用专车进行回收处置,并做好日期、数量、交接双方签名登记工作。

(二)清洁消毒管控。

1. 接送员工的车辆和船艇在每次接送前都应进行消毒。

2. 对经常接触的物体表面(接待窗口、电梯间按钮、扶手、 门把手等)以及垃圾桶等垃圾盛装容器,定期进行消毒处理。可用含有效氯 250mg/L—500mg/L 的含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或擦拭,也可采用消毒湿巾进行擦拭。

3. 人员聚集区(接待大厅、候工室、会议室、办公区、集体 宿舍等)每天清洁消毒不少于 3 次,电梯间、卫生间等场所不少于 6 次。消毒作业尽量避开作业时间。使用含氯消毒液(使用 84 消毒液按不低于 1:50 的比例配比)进行喷洒,喷洒含氯消毒液每立方米保证不少于 30mL,或使用浓度不低于 75的酒精消毒液擦拭相关设备和多人触碰区域。含氯消毒液和酒精消毒液不得混用。加大对进口冷链食品装卸工人封闭场所和集中居住、用餐、休息区域的消杀频次。

4. 喷洒消毒液期间,喷洒区域要保证相对密闭,喷洒消毒液20 分钟后,安排人员开窗通风至少 10 分钟后恢复正常使用。

5. 使用过的一次性防护用品应集中收集处置,冷链作业等高 风险人员重复使用的防护用品应统一收集并进行规范消毒处理。

(三)卫生防护要求。

1. 入场通道处设置非接触式体温检测点 1—2 个,尽量减少出入口或者保持单向进出。检查工作人员尽量与被检查对象保持 1 米以上距离,穿工作服,佩戴防护口罩、一次性手套或橡胶手套,有条件的可佩戴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2. 需入场作业的劳务单位人员、来访人员、商务人员等应提前预约,通过港口登临国际航行船舶的人员持 2 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接待人员和外来人员双方均需佩戴防护口罩,避免握手、拥抱等肢体接触,及时洗手消毒。

3. 人员聚集区采取间隔、分隔措施,保持合理距离,并有专 人负责监督劝导。

4. 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开会,尽量减少现场会议。参会人员 佩戴防护口罩,间隔 1 米以上,减少集中开会,控制会议时间, 保持开窗通风;会议结束后,对场地、家具、茶具等用品进行消毒。

5. 食堂采用分餐制,避免人员聚集。食堂每餐前后各消毒 1 次。所有人员佩戴防护口罩,尽量减少接触公共物品和部位。勤洗手,没有清水时,可使用含酒精消毒产品(如 75酒精溶液) 清洁双手。

6. 使用消毒湿巾擦拭门把手、电话、键盘、鼠标、办公文具等。

7. 明火作业场所禁用酒精喷洒、擦拭作业设备,禁用酒精对 手、鞋、衣服进行消毒处理,推荐使用其他消毒液、消毒纸巾。

8. 危险货物作业,应注意穿戴防护服防范可能产生的静电危害,进入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必须进行静电消除作业程序。

9. 按规定做好车辆场地消杀、人员管控等工作,配合海关进 行进口冷藏货物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检疫的港口作业人员应相对固定,并按规定进行集中管理。作业过程中全程正确穿戴防护服、防护护目镜或防护面屏、防护口罩、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同时,按照海关和属地疫情防控办的规定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10. 港口客运站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印发的最新版《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和省、市相关工作指南要求做好防控工作。

11. 进口冷链食品港口作业和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港口作业,还需同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防控及消毒要求。

十、健康管理

(一)疫苗应接必接。落实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应接必接要求,港口码头作业人员须完成全程疫苗接种,各地要统筹协调,优先保障重点岗位人员的疫苗接种。一线工作人员需完成疫苗全程接种满 14 天,未达条件的不能安排上岗。

(二)每日健康监测。作业人员每日上岗前须测量体温,确认无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 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不适症状,出现异常情况应按规定报告和做好处置工作。

十一、做好应急处置

(一)引航机构、港口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和处置工作方案,加强与海关、边检、海事等口岸查验单位和属地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动。

(二)船员有发烧、咳嗽等异常情况的,登轮引航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屏、医用N95 以上防护口罩、防疫手套等严格的防护措施,并要求船舶采取通风消毒、所有船员佩戴N95 以上防护口罩、人员隔离等防控措施,必要时可安排专业人员现场 指导引航员穿脱防护服和消毒工作。港口企业采取严格的船岸隔离措施,配合相关单位进行处置,并做好本单位密切接触者的排查、隔离等相关工作。

(三)当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症状的人员呕吐时,应当立即用 一次性吸水材料加足量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或有效的消毒干巾对呕吐物进行覆盖消毒。清除呕吐物后,再使用含氯消毒剂进行物体表面消毒处理。

(四)疑似感染人员隔离后,立即安排消毒人员对其可能污 染的临时留观室等区域进行全面消毒。用于疑似感染人员转运的船艇、车辆,应在转运完成后进行全面消毒。

(五)登轮作业船舶发生船员确诊感染的,相关单位立即向 属地疫情防控办报告,引航机构、港口企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有关人员集中隔离、核酸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同时,及时向交通港航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