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疫情防控

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4 11:3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各市、县( 市、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 坚持“人物并防”坚决筑牢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精密智控疫情防线,经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我省进口冷链食品管控工作进行再强化、再落实、再提效,在原“148”工作体系(即:“ 一个系统、四项举措、八项制度”)的基础上升级为“1410”工作体系(即:“ 一个系统、四道防线、十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迭代升级闭环管理“ 一个系统”

利用浙冷链浙食链两大数字化应用,构建一个覆盖所有进口冷链食品和国产肉类水产的闭环管理系统,实现正向精密智控、逆向溯源倒查。

( 一) 持续迭代更新“ 浙冷链”。对进口冷冻( -18℃ 保存) 肉类水产继续实施“三证一码”(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管理,精确追溯到每件商品。 同时全面录入供应链冷库、车辆、直接暴露人员信息。

( 二) 持续普及推广“ 浙食链”。对于其他进口冷链食品( 冷冻冷藏水果蔬菜及其制品、冷冻冷藏乳制品等) 要求具有“ 核酸检测证明、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有条件对外包装进行消毒的要求具有“消毒证明”并使用“浙食链”进行追溯管理方可上市销售,精确追溯到每批商品。 严格落实《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所有国产肉类经营者必须依法全量信息上“ 浙食链”,国产冷冻水产经营者要求全部使用“ 浙食链” 进行票证管理,严防走私冻品流入市场。

二、巩固冷链物防“ 四道防线”

( 一) 巩固数字化管控防线。

1.强化人员管控。除现有监管仓直接暴露人员外,生产经营单位、第三方冷库的直接暴露人员信息要全上链,保持动态更新, 全面掌握其核酸检测及疫苗接种信息。

2.强化货物管控要规范赋码扫码,完整录入信息。冷库信息要全上链,每件商品的储存地点进行强关联。 冷链运输车辆要全上链,对应每批商品进行强关联。

3.强化环境管控。充分利用物联网、视联网技术,对监监管仓等重点点位进行智能抓拍监控,落实直接暴露人员防护。

4.强化系统协同。进一步优化“浙冷链”“浙食链 ”与“浙江公平在线”“互联网+监管”简案快办等系统的联动, 实现数据交叉比对,自动预警交办。

( 二) 巩固集中监管仓防线。

1.全面启用。各地要全面恢复启用已建的公共集中监管仓,加大投入和财政补贴力度, 满足企业合理需求, 严防企业等待过长、收费过高被迫“ 体外循环”。

2.迭代升级标准。修订出台新版监管仓操作指南,对区块划分、医废存放、基础设施等方面提高工作标准,严格落实直接暴露人员集中居住的要求。

3.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本地区公共仓、第三方仓和企业仓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第三方仓和企业仓,坚决关停。此外,要加强对核酸检测机构质控体系的检查,防止机构弄虚作假。

( 三) 巩固省际检查站防线。

1.全面恢复。恢复原有36个省际检查站, 加大检查力度, 充分发挥检查站前沿防线作用,延续时间暂定到全国“ 两会” 前。

2.互联互通。进一步加强数据对接,完善监控系统,提高检查效率,做好应入未入检查站车辆信息的排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推送公安、交通部门,对相关车辆进行拦截,对司机进行警示教育。

3.动态调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省际检查站车辆流量数据,动态调整省际检查站设置,对大于300车次/ 月的省际交界处视情增设检查站。

( 四) 巩固核酸检测站防线。 各地严格按照要求,由监管人员在核酸检测站负责对货物进行数量清点,保证企业入库数量准确,  进而通过进出库数量平衡保证后续“ 不断链”。

三、健全完善冷链物防“ 十项制度”

( 一) 落实集中监管制。

1.集中监管仓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对进入我省储存、加工(分包)、销售,未能提供省外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运抵我省集中监管仓,实施核酸检测和预防性全面消毒。

2.专业核酸检测站进行核酸检测。  对于已取得省外或口岸环节规范化消毒证明和核酸检测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运抵我省集中监管仓( 或专业核酸检测站) 进行二次核酸检测。

( 二) 落实预约申报制。进口商或货主应提前在“ 浙冷链”系统中申报进口冷链食品相关信息,预约集中监管仓或专业核酸检测站。 集中监管仓、专业核酸检测站实行全省统一调度。

( 三) 落实首站责任制。首站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履行好追溯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1.要履行入仓、入站责任。对入浙储存、加工(分包)、销售的进口冷链食品,严格按照集中监管制要求,落实运抵集中监管仓或核酸检测站进行集中监管的责任。

2.要履行浙冷链赋码责任。在浙冷链系统生成冷链食品溯源码并完成赋码“浙冷链”码作为下游生产经营单位查验溯源信息的凭证。

3.要履行出库管理的责任。在“浙冷链”系统完成出库、登记,并督促下游经营者使用“浙冷链”进行扫码入库,做到每一批货物去向可追。

( 四) 落实专人联络制。“浙冷链”系统根据规则形成首站经营者名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确定专人联络。 联络员应切实履行巡查、指导、报告三项职责,疫情防控期间每周至少巡查联络 1 次,审核首站经营者上传“浙冷链”系统的数据与“ 三证”( 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下同) 是否一致、企业进出库台账记录与赋码情况是否一致,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按规定报告并处置。

( 五) 落实快惩严处制。对生产加工、销售、使用、贮存无合法来源或无规范中文标签进口冷链食品,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进入集中监管仓监管,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经专业核酸检测站检测,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消杀,进口冷链食品无“ 三证一码” ( 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冷链食品溯源码) ,伪造、出具虚假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或消毒证明,进口冷冻畜禽肉、水产品未使用“ 浙冷链” 系统赋码、扫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查处。 对经营使用进口冷链食品违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一律实施处罚到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

( 六) 落实信息报告制。 严格执行《浙江省进口冷链食品阳性事件信息报送及调度处置指南( 试行) 》( 浙物防专班〔2021〕 70 号) 规定,对日常监测中发现冷链食品核酸检测阳性或省外通报到各市、县( 市、区) 的进口冷链食品协查情况,要在 2 小时内向省冷链物防专班报告,不得擅自向其他部门报告。 未经省冷链物防专班同意,不得擅自发布冷链食品追溯相关信息。

( 七) 落实专业应急制。 动态调整完善冷链食品阳性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建立健全冷链食品阳性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冷链食品监测发现阳性情况的溯源排查、规范采样、阳性物品销毁等工作。

( 八) 落实检测消毒质控制。 对集中监管仓的消毒情况开展每周不少于 1 次的消毒过程性评价,更换消毒产品、消毒单位及主要工作人员的需重新评估。 低风险期间每季度开展不少于 1 次消毒效果评价,高风险期间增加频次。 对消毒实施单位首次开展消毒工作、用低温消毒技术首次进行消毒、更换消毒方式或消毒剂、出现阳性物品后终末消毒等 4 种情形的,应及时组织开展消毒效果评价。 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集中监管仓核酸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管,指导督促核酸检测机构及时上报室内质控数据。

( 九) 落实经营承诺制。 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填写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对“ 三证” 不全、未加贴“ 冷链食品溯源码” 的食品,做到一律不采购、不销售、不使用。

( 十) 落实投诉举报制。各地要通过发布公告等形式,鼓励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12345”或浙江省“民呼我为”平台、“浙冷链”“浙食链”公众端、来信来访进行举报。各地收到举报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问题线索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实现有效闭环。 经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对举报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上限为50万元。

四、扎实开展冷链物防“迎春行动”

利用春节前的1个多月时间, 组织开展冷链物防“迎春行动”,查问题、找短板、除死角、去盲区, 确保进口冷链食品“ 全受控、无遗漏”。

(一)认真组织“六查一核”。

1.查源头。对首站经营者要落实专人联络制,每周开展一次专门联络,认真检查其赋码、扫码数据,核对库存和进销记录,确保 源头数据准确无误; 强化对集中监管仓的线上线下巡查, 确保“人、物、环境”闭环管理,加强对消毒效果评价和核酸检测机构质控体系检查。

2.查冷库。要切实发挥乡镇、街道网格员、食品安全协管员作用,对食品安全冷库备案系统中的冷库备案数据进行彻底清查核对,发放政策告知书,做到辖区内10㎥以上的冷库备案数据精准无误、应备尽备。 同时,全面摸清冷库直接暴露人员信息并录入系统,纳入日常核酸检测抽样范围。

3.查大户。除首站经营者每周联络一次外,还要对“浙冷链”经营大户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 重点检查其“十项制度”落实情况,同时将经营者的直接暴露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4.查小店对农贸市场冻品经营者、熟食卤味店及其供货小作坊、肉类经营者、牛肉用量较多的小餐饮店开展 1 次全覆盖检查和培训,指导其按照要求使用“浙冷链”“ 浙食链”,应上链尽上链。

5.查水果。节前是进口水果的消费旺季,要全面加强农批市场、农贸市场、生鲜水果店、社区团购的监管,确保全部纳入“ 浙食链” 追溯管理。

6.查冻品。一方面要对商超经营的非肉类水产进口冷冻食品进行自查清查,按要求全面纳入“ 浙食链”追溯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经营带鱼、鱿鱼类水产的经营者、流动摊贩的监督管理,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7.核数据。对“ 浙冷链”“ 浙食链”经营主体数据进行全面清查核对,确保底数清、标签准。

( 二) 分阶段组织开展

1.自查阶段。时间:2002年1月1日前。  任务安排: 元旦前,通知所有相关生产经营主体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要求大型商超、大型“ 上链” 用户、大型冷库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2.检查阶段。时间:2022年1月10日前。  任务安排: 属地监管部门基本完成“ 六查一核”,全面、准确掌握底数信息。

3.督查阶段。时间:2022年1月中旬。任务安排:由省冷链物防专班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赴各地以“ 四不两直” 方式开展督查,验收各地行动成效。各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做法,2022年1月3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五、强化组织保障

(一) 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冷链食品物防工作“ 全受控、无遗漏” 重要性的认识,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坚决克服麻痹懈怠思想,对冷链食品物防工作进行再梳理、再研究、再部署、再动员,守住不发生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系统性风险底线。

(二) 明确责任分工。属地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 加强对进口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的领导。 要健全完善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及冷链物防专班工作机制,细化各部门工作责任,  强化部门联动、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指导督促有关食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落实防控要求,制定问题处置清单销号制。

(三) 加大要素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保障, 加强人员投入,建强冷链物防专班;要进一步加大冷链物防所需检  验检测、防护用品、集中监管仓建设等物资投入,确保冷链物防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

(四)加强督查考核。各地要常态化开展明察暗访, 严格“浙冷链”系统赋码、扫码率统计,纳入疫情防控精密智控体系进行每周通报,督促落实属地责任、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冷链食品物防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市县创建、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对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规予以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