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2-0048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
成文日期 | 2022-08-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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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2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2年8月9日至8月16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出租汽车处,请署名并附联系方式(单位反映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瓯江路1155号交通大楼405室,邮编:325000,联系电话:0577-88603705。 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2年8月9日 2022年温州市区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费改税部分发放方案 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2〕55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2021年市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且按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补助时间 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三、补助金额 按市区出租汽车车辆数平均分配,2021年每辆出租汽车补助金额3216元。出租汽车企业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申报,经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根据出租汽车数量将补助资金下拨到各出租汽车企业发放。 四、发放方法和程序 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由出租汽车企业具体实施,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指导,并设立监督电话12328,受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咨询、投诉。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做好准备工作。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下拨到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准备好补助资金发放所需的相关台账,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二)经营权人上报。经营权人如实填写《出租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上报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 (三)企业核实发放。出租汽车企业对经营权人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建档。 (四)驾驶员领取。驾驶员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出租汽车企业领取。 (五)余留款处置。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结束后,余留款按《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运〔2014〕157号)要求,上缴财政部门。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发放方法和程序执行,确保补助资金顺利发放。 (二)补助到位。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要直接发给驾驶员,严禁由他人代领。经营权人要积极配合,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冒领资金。出租汽车企业要周密组织,高效实施,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三)完善机制。出租汽车企业要完善工作机制,对补助对象严格审核,按规发放,并保存好表格、台账等相关档案备查。为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工作顺利开展,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加强监督指导,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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