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3-00403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3-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引导和促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加快高排放机动车淘汰更新,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碳达峰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3〕3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明确市区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补助资金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时限、申请补助工作流程。
三、补助对象
2023年4月3日(不含)前车辆注册登记地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且2024年1月1日起办理报废手续的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除国有企业)的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四、不予补助情形
转出温州市的,或2023年4月3日(含)起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外转入的,或自行拆解报废、超过《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报废时间或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或2025年12月31日(含)前达到强制报废条件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
五、实施时间
该补助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止,在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实施。根据辖区国四老旧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进度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经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提前终止或延续本轮淘汰补助工作。
六、补助标准
使用年限 (万元/辆) 车型 | 10年及以上 | 不足10年 |
轻(微)型货车 | 1.0 | 1.2 |
中型货车 | 1.6 | 2.0 |
重型货车 | 2.4 | 3.0 |
备注 | 微(轻)型总质量小于等于4500kg,仅限危货运输车辆、冷链运输车辆等具有营运证的国四营运货车;中型车总质量大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重型车总质量等于大于12000kg。 |
七、补助发放
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按相关流程将补助资金拨付至以车主(单位)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八、解读责任
本办法实施后涉及的具体问题,由交通运输、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和商务等部门负责相关解释。咨询电话:0577-88607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