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9-00231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2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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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港航管理局文件
温港航〔2019〕1号
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公务交通保障 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局各处(室、队)、机关党委: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公务交通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公务交通 保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用车改革后单位公务交通经费、规范专项经费开支管理,根据《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温州市本级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温州市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公务出行保障范围 差旅费规定的常驻地范围内(以下简称常驻地范围)因公务活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需要;重要或大型公务活动;应急和突发事件处置;机要文件专递;接待上级或外省(市、区) 领导;跨常驻地范围开展调研或检查公务活动、交通不便地区公务出行等需要。 第三条 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出租车、网约车和公交车等; 公务用车平台或社会租用车辆。 第四条 局财务处负责公共交通保障经费管理;局办公室负责公共用车平台或社会租车保障管理。 第五条 公务出行经费保障。公务出行经费保障以处(室、队)为单位实行总额控制,控制标准为按在岗人数每人每月200元,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公共交通报销和租车。 月度经费使用超过总额控制的处室,原则上次月不予租车;月度经费节余的,由办公室统筹,用于公务租车保障。 第六条 公务活动在常驻地范围内原则上采用公共交通保障,因交通不便、多个目的地、重要公务等原因可以租车出行;多人参与同一公务活动的,鼓励拼车出行。 跨常驻地范围公务出行,鼓励选择公共交通工具,按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部分区域可采取交通费用包干办法,具体参照市财政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共交通报销审批程序。采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在钉钉发起公出或临时外出审批,附交通发票、钉钉审批单,网约车还需提供行程单,按出差报销程序以处室(大队)为单位按月报销。 第八条 租车申请程序。公务租车由用车人在钉钉上发起租车申请;多人用车的,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请,并注明同行人员。多处室共同用车的,由主办或牵头处室申请。 分管领导租车由主要领导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租车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租车由申请人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租车额度计入申请人所在处室。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局计划财务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温州市港航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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