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干部
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9日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因私出国(境)管理程序,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交通运输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中层副职、高级专技职务人员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批管理、证件管理、登记备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审批管理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原则上要求利用年休(补休)假、国家法定节假日,并从严控制出国(境)时间,申请出国(境)时间超过1个月的,提交中心党委会研究。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批。因私出国(境)一般由本人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应在确定出国(境)具体时间和地点后再提出申请,应按照批准的时间和地点出行。因签证办理等原因,出行时间有变动的,需在出行前及时报告;停留地点有新增或变动的,须重新审批。
第七条 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本人在钉钉填写《因私出国(境)情况登记表》,经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并领取相关证件。办理因私出国(境)申请应同时办理请假审批手续。
第八条 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1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在外停留时间若超过30天的,需本人申请保留党籍。特殊情况需增加次数的,从严审批把关。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返回后,须在10日内到人事处备案并上交证件。
第三章 证件管理
第十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出入境通行证,按照“及时上交、集中保管”的工作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人事处指定专人进行收缴、保管,并配备专用保管柜,对因私出国(境)证件进行登记造册。证件专管人员变动时,要严格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中心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凭钉钉审批单到人事处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做好领取登记签名。
第十三条 经批准但因故未出国(境)的,本人要主动向人事处报告,及时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并在人事处备案,报告未出国(境)的原因。
第十四条 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人员返回后,应在10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人事处。
第十五条 自行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期间因遗失等原因无法上交的,应及时向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作废,并将出入境部门办理回执和有关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
第十六条 新提拔、调入的干部以及新聘任的高级专技职务人员,须及时将个人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给人事处集中保管。
调出的干部,仍属于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处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后,及时将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给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保管,不能直接将证件交本人转交;不属于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的,人事处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后,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发还个人保管。
辞职、辞退、退休的干部,人事处在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后,将因私出国(境)证件发还个人保管。
第十七条 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持因公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也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因公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不得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
第十八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配偶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本人要及时向中心党委和上级纪检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第四章 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由人事处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人员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登记备案的范围:中心中层副职、高级专技职务。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须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意见。
第二十条 列入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人事主管部门等发生变化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事处应及时将人员的基本情况,向所在地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同时将备案情况告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一条 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外事纪律,严格遵守政治纪律,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对因私出国(境)期间有违反规定和纪律行为的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在问责期限未解除前停止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对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隐瞒不报,并私自保管的,或回国(境)后超过10日且经催缴仍不上交证照的人员,人事处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取消其后1年的因私出国(境)资格,并视情进行问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变更出国(境)地点、逾期未归、公款报销因私出国(境)费用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