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文件
关于印发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处室: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
2019年9月29日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作风建设,着力改善服务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树立港航形象,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干部职工、劳务派遣和借用人员,下同)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
第三条 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为本月的考勤周期。
第四条 工作人员考勤在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时,实施钉钉考勤。因外出、请假等不能按时考勤的,需填报外出审批单(包括公出/会议、补休/年休、请假等,下面统称外出审批单)。
第五条 借调到外单位、外派挂职锻炼和驻市民中心等人员参加对方单位统一考勤。
第六条 审批程序及权限
1.工作人员外出请假应在指定审批平台(当前指定平台为“钉钉”考勤系统)上填写外出审批单,按格式要求写明时间、地点、事由等内容,按审批权限报批。外出请假按程序报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2.工作人员外出请假到期后,应及时销假。请假提前结束返回单位上班的,应书面办理销假手续;因故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
3.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外出请假由中心主要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外出请假,未超过1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并抄送中心主要领导,超过1天的由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外出请假,未超过1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中层副职还需抄送分管领导),超过1天的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5天及以上的由处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中心主要领导审批。
4.工作时间临时外出的,需填报临时外出审批单,报批后方可外出。处室人员临时外出由处室负责人批准,处室负责人外出由分管领导批准。临时外出人员需按时考勤,未能按时考勤的需补办外出请假手续。
5.可调休天数休完后,可申请事假、病假。申请事假的,先由年休假冲抵,1天年休假抵1天事假。申请病假的,不冲抵年休假,须提交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材料(单据、病历或住院单等)。
第七条 相关规定
1.每迟到或早退1次扣50元考勤奖。事假、病假等扣发标准按照《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2.按旷工处理的情形:事先未经批准擅自不来上班的;超过已审批假期,又没有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的;上班期间临时外出原因不明,又没有向上一级领导汇报、未填报临时审批单的;请病假经查实弄虚造假的。旷工时间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3.旷工不能用年休假或其他方式抵消。
4.在考勤中,凡发现旷工1天的,扣发1个月考勤奖和半个月奖金,以此类推。连续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半年的月度奖金和年度奖。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解除聘用合同,并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处理。
5.考勤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弄虚作假者从重处罚,审批人员受同等处罚。
第八条 考勤工作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根据《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效能监察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心人事处负责解释。考勤中的特殊情况,视情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办理。
温州市港航管理中心综合处 2019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