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9-00239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9-01-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交〔2019〕11号 | 有效性 | 拟修改 |
统一编号 | ZJCC17-2019-0002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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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乘车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1月16日
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乘车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客乘车环境,依据《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进入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含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等)的人员均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以下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须持有效车票或凭证乘车,实行一人一票(证)制。乘客应使用同一票(证)进、出闸机,同一张票(证)不可多人同时使用;
(二)乘客越站乘车的,须补交超过车程的票款;
(三)乘客持票(证)进闸后,须在120分钟内出闸,超过时限的为超时乘车,按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因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原因导致的超时除外);
(四)乘客无票(证)、持无效票(证)、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的,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收取票款,并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交由轨道交通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一名成年乘客可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时,应按超出人数另行购票;
(六)离休干部、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民警察、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的献血者、重度残疾人、温州市户籍持证残疾人、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免费乘坐。
第四条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醉酒者、学龄前儿童等特殊人群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烈性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人员,不得进站乘车。
第五条 乘客应当文明有序进站乘车,自觉遵守车站和列车管理规定:
(一)乘客出入车站、上下楼梯时应遵循靠右行走的原则;
(二)搭乘自动扶梯时,应握紧扶手,靠右站立,严禁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以及其他危险行为;
(三)乘客须在安全线内遵照地面指示按序候车,候车时,严禁倚靠站台门;
(四)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与列车间隙,先下后上;车门进行开启、关闭运行时,严禁触摸车门和站台门或强行上、下车;
(五)进入车厢后,禁止手扶和紧靠车门,主动给老、幼、病、残、孕以及其它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六)列车抵达终点站或途中清客时,听从工作人员指挥,严禁在车厢内逗留。
第六条 乘客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弩、匕首、管制刀具;
(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危险物品;
(三)活畜(导盲犬、军警犬除外)、活禽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
(四)有严重异味物品、尖锐物品或者其他易污损、易损伤的物品;
(五)重量超过30千克,体积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超过1.8米的物品;
(六)自行车(符合行李规范的除外)、手推车、电动车、燃油助力车、充气气球等物品;
(七)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运营安全的物品。
第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包装物、口香糖等废弃物;
(二)在车站、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捡拾废旧物品;
(三)在车站、列车内骑(滑)轮滑鞋、踏滑板等代步工具;
(四)在车站、列车内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五)在车站、列车内兜售或者发放物品,发放传单(广告);
(六)在车站、列车等轨道交通设施设备上涂写、喷涂、刻画,擅自张贴、悬挂物品;
(七)在车站、列车内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八)在运行的电扶梯上推挤、逆行;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列车、拦截列车或阻碍列车正常运行;
(二)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三)攀爬或者跨越隔离围墙、围栏、护栏(网)、门闸、屏蔽门(安全门)等设施;
(四)阻挡车门、屏蔽门(安全门)的正常开启或关闭;
(五)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七)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乘客应妥善保管好随身物品,在车站、车厢范围内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工作人员。
第十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关票务、安全等方面的服务须知,接受、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安全检查,共同维护车站安全和乘车秩序。发生纠纷时,乘客可向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第十一条 乘客须正确使用轨道交通车站内的自动扶梯、自动售检票设备等相关设施、设备,因乘客原因造成损坏的,须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范围内发生突发情况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须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严禁在车站、车厢范围内逗留。
第十三条 乘客须自觉遵守本规范,违反本规范的,按照《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