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1-0022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1-07-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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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2020年度温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2021年7月14日至7月21日)。如有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出租汽车处,请署名并附联系方式(单位反馈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江路1155号交通大楼,邮编:325000,联系电话:0577-88603705。 温州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0年7月14日 2020年度温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方案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客运 出租车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浙财建〔2016〕19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农村客运、出租车等行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1〕19号)文件要求,结合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助对象 2020年温州市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且按规定进行从业资格注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二、补助时间 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三、补助金额 按温州市区出租汽车车辆数平均分配,2020年每辆出租汽车补助金额6684元(见附件1)。 四、发放方法和程序 根据出租汽车数量,将补助资金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下达到市区各出租汽车企业(见附件2),由出租汽车企业按规定发放给驾驶员。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做好监督指导,并设立监督电话0577-88603705,受理行业从业人员的咨询、投诉。具体发放程序如下: (一)做好准备工作。补助资金按照相关规定下拨到各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准备好补助资金发放所需的相关台账,并做好其他相关准备工作。 (二)经营权人上报。出租汽车经营权人如实填写《出租汽车财政补助资金分配表》上报到所属的出租汽车企业。 (三)企业核实发放。出租汽车企业对经营权人上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登记、建档。 (四)驾驶员领取。驾驶员持从业资格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出租汽车企业领取。 (五)余留款处置。补助资金发放周期为三年,发放结束后,余留款按《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温运〔2014〕157号)规定,上缴财政部门。 五、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出租汽车企业要提高认识,严格按照发放方法和程序执行,及时将相关要求通知到驾驶员和经营权人,确保补助资金顺利发放。 (二)补助到位。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要直接发给驾驶员,严禁由他人代领。经营权人要积极配合,如实上报,不得弄虚作假冒领资金。出租汽车企业要周密组织,高效实施,确保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发放。 (三)完善机制。出租汽车企业要完善工作机制,对补助对象严格审核,依规发放,并保存好表格、台账等相关档案备查。为确保油价补助发放工作顺利开展,市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加强监督指导,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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