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08-0027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省温州市公路稽征处 |
成文日期 | 2008-12-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浙温运〔2008〕251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阅读版本 | 无 |
市区各客运出租车企业: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10月份开始实施后,转让出租汽车或更新购车时间不足三年的出租汽车要重新核发号牌。现出租汽车标志色是根据车辆号牌尾数进行分配管理的,出租汽车号牌变更后,现行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不适应行业管理需要。
为规范出租汽车标志色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对《关于市区出租汽车标识的公告》(浙温运征运[2001]108号)中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
2. 关于市区出租汽车标识的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