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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08-0027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浙江省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浙江省温州市公路稽征处
成文日期 2008-12-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浙温运〔2008〕251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1:18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区各客运出租车企业:

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10月份开始实施后,转让出租汽车或更新购车时间不足三年的出租汽车要重新核发号牌。现出租汽车标志色是根据车辆号牌尾数进行分配管理的,出租汽车号牌变更后,现行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不适应行业管理需要。

为规范出租汽车标志色的管理,提高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形象,对《关于市区出租汽车标识的公告》(浙温运征运[2001]108号)中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

         2. 关于市区出租汽车标识的公告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18-1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标志色管理规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