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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4-00004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4-08-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运〔2014〕120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ZJCC17-2014-0003 阅读版本
关于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1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运管局:

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道路运输客货运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管理的通知》(厅运〔2011〕13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从业资格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运〔2014〕7号)精神,结合全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业资格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驾培管理处负责全市从业人员培训的总体协调和培训管理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全市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和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协调、监考及诚信考核工作。

(二)行政审批处负责全市从业人员资格证的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理全市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核发、注销、温州市区从业人员资格证的换(补)发工作和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登记确认工作。

(三)其他行业管理处室协助驾培管理处做好本行业从业人员培训考试的监考工作。

(四)各县(市)行业管理科室对应市局行业管理处室职能,负责市局委托的本辖区各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相关工作。

(五)具备从业人员培训资质的驾培机构负责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从业资格管理的组织实施

(一)培训组织

从业人员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涉及面广,安全责任大,各县(市)运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本辖区从业人员培训日常宣传工作,积极引导协调相关培训机构做好从业人员培训的课程设置、时间安排、授课组织等各个培训环节的具体工作,确保培训内容、学时落实到位。对于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可结合本辖区实际,坚持便民原则,按需求设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点和考核点,主动衔接开通本辖区的网络教学;指定专人关注省局管理系统中的“从业人员拟参加继续教育名单”提示,通过大众媒体,以短信或公告等方式提前告知从业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参加继续教育;及时督促相关培训机构做好继续教育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本辖区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二)考试组织

各类从业人员资格和继续教育考试,必须在全省统一的对应考试网络上进行,考核员分别由市、县(市)运管部门各行业有资质的考核人员担任;各考试点必须安装覆盖全考场的视频监控。资格和继续教育考试的视频录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80天。各考核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各级领导要做好对从业人员资格和继续教育考试现场的巡查监督工作。

(三)证件换发

对申请换发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各县(市)运管审批窗口要根据市局委托的权限,严格把关,认真查验其参加继续教育记录。驾驶员继续教育合格的,及时办理从业资格证换发手续,并加盖继续教育记录专用章;未曾参加继续教育的,应通知其到指定地点参加继续教育,待完成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换发新证。

三、从业资格管理中的几种特殊规定

(一)180天的期限规定

凡超过证件有效期180天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已参加培训但未取得合格成绩的(证件在数据库中已作自动注销),不得再安排继续教育,必须重新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市局审批处核发新证。

(二)证件时间认定规定

对已持有客、货从业资格证的人员,在继续教育2年周期内增加货、客从业资格的,其继续教育时间按照新增从业资格日期起算。

四、从业人员培训的目标考核

对各县(市)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达标情况,将列入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指标以市局下达的目标考核文件为准,培训统计以省局运政管理系统数据库显示的数据为准。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