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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4-00005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11-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交〔2014〕169号 有效性 废止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17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等规定,特制定《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1日


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温政令第14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域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

第二章  考核形式

第四条  农村公路工作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成立考核组,每半年对全市农村公路建管养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考核结果由市交通运输局发文通报。

(二)各县(市、区)应当根据《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按照《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详见附件)执行。

第四章  考核评分与奖励

第六条  考核评分采取千分制,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效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年度考核得分,按照上半年40%、下半年60%的比例计算综合得分。考核得分在900(含)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得分在800(含)分以上,为良好;考核得分在700(含)分以上,为合格;考核得分在70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八条  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对考核优良的单位予以一定奖励,用于县(市、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与管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直接为不合格:

(一)县(市、区)财政投入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未达到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

(三)因挪用资金或贪污受贿罪被法院判处;

(四)发生因管理工作不到位,被有关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温州市公路管理局具体落实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如客观原因未能进行及时整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资料证明),整改结果应当及时报市交通运输局,并抄送市公路管理局。

第十二条  本办法条款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4.关于印发《温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