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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4-00006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温州市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14-1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运〔2014〕157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18 15:26 浏览次数: 字号:[ ]

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

现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10日

     抄送:市审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运管局。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区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出租汽车中央财政油价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油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逐级下达到我市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油补资金到达我市后,按照“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启动油补资金发放工作。

第四条  油补资金发放对象是持有“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并在油补资金期间从事出租汽车驾驶的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

第二章  油补资金的申报

第五条  市运管局应当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组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开展燃油消耗信息申报工作,对市区出租汽车按品种油料消耗情况进行统计、整理、汇总,并及时上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

第六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根据市运管局的要求,按时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申报系统”中输入本企业出租汽车燃油消耗量等信息。

第三章  油补资金的分配原则

第七条  油补资金按市区出租汽车车辆数(实际营运天数)实行平均分配。

第八条 油补资金按“经营者上报、企业核实并发放、驾驶员领取、运管局监督”的原则发放,确保足额、及时和有序。

第四章  油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九条  市运管局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的发放方案。发放方案要通过运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后,市运管局将发放方案报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审计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运管局公示后的发放方案,联合市交通运输局及时将资金下达到市运管局。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油补资金发放工作给予工作经费,重点保障基层管理部门用油量统计和补助资金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市运管局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油补资金后,应及时将油补资金转拨到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同时,组织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开展宣传和油补资金发放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照出租汽车客运企业的要求及时填写《出租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分配表》,上报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和补助资金分配比例等信息。填报信息应当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漏报、虚报和瞒报。

第十三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当落实专人负责油补资金发放工作,并做好《出租汽车财政资金分配表》、《出租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登记表》、《出租汽车财政补贴单车台账》、《出租汽车企业发放财政补贴台账》等台账的核实、登记工作,按“一车一档”要求建立齐全、完备的发放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制定油补资金发放计划和方案,并及时通知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持温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监督卡、出租汽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学习卡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属出租汽车企业领取。

第十六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上报驾驶员信息的,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做好登记工作,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65天。

第十七条  油补资金从管理部门确定的发放之日起,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在三年后仍有因驾驶员未领取而无法发放的补助资金余额,应统一上缴市运管局,市运管局集中后统一将未能发放的油补资金上缴市财政。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应认真负责,保证补助资金直接发到驾驶员手中,不得无故拖延、滞留,不得由他人代领。

第十九条  油补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油补资金。市财政局和市运管局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油补资金的,按《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要求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运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