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6-00156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6-06-2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交〔2016〕87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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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各直属单位,市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工程技术人员第三评审委员会晋升中级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6月29日
温州市工程技术人员第三评审委员会晋升中级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办法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进交通运输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深化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改革的通知》(温职改[2003]4号)和职称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程实际,特制定温州市交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中级任职资格量化评价办法。
一、量化评价内容及分值
量化评价分四个部分:即基本条件、专业考试、工作业绩评估和答辩。总分100分,其中基本条件满分15分,专业考试满分30分,工作业绩评估满分35分,答辩满分20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荣誉称号另行加分。
1.基本条件(满分15分)。申报对象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不能参加评审。
(1)学历(满分6分)。学历均以毕业证和学位证书为准;专业不对口学历按半计分;学历破格不计分。博士和硕士6分、研究生学历5分、学士4分、本科3分、大专2分。大专证书1分。
(2)继续教育(满分4分)。取得助理工程师后,继续教育每年参加一次专业培训的,并获得合格证书的计1分。参加市级部门及以上的交通工程相关专业培训、学术交流,经第三评委会审批同意,计入学时。取得相关或相近的国家注册执业资格一次加1分,累计不超过4分。
(3)资历(5分)。资历包括任职年限和专业工作年限,任职年限按3分计,(晋升中级4年起,转评对象任现岗位满1年起)计1分,每超1周年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任职年限破格晋升者不计分。专业工作年限按2分计,晋升中级按6年起计1分,每超1周年加0.5分,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2.考试成绩(满分30分)。主要对考察晋升对象的专业基本知识以及应用专业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包括案例分析、职业道德、政策法规等。以实考成绩折算计分。
3.工作业绩评估(指任现职以来的,满分35分)。
业绩评估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专业业绩、专业论文和科研成果。为检验专业工作业绩的真实性,三项内容须分别按有关证件(原件)由同行专家根据下列标准分别评估,各自量分,然后取平均分。
(1)专业业绩(满分15分)。由专家根据申报对象提供的完成工作专业业绩质量和数量情况(如工程类,解决生产生活中何种技术问题,取得何种效益,或为主设计过何种产品或项目等),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量分(如有几个项目取平均分,最高不超过15分)。
专业 业绩 | 项目等级 | 大型/省部级 | 中型/市厅级 | 小型/县局级 | ||||||
难 | 较难 | 一般 | 难 | 较难 | 一般 | 难 | 较难 | 一般 | ||
主持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
主要 参加者 | 13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
一般 参加者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备注:①主持是对应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是主要技术和业务骨干。
②难度主要由评委根据对应项目的技术综合性、专业深度、创新性、成果影响度等因素进行把握。
(2)专业论文(满分10分)。根据论文刊物的级别和论文质量进行评估量分。选取最高级别论文确定起评分,其余论文加附加分。发表论文多篇可以累计(同篇论文取最高分),但最多不超过10分。
级别 | 国家级刊物 | 省级刊物 | 市(地)刊物 | 未发表(交流) | |||||||
档次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 三 位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第 一 位 | 第 二 位 | |
(全国统刊号) 公开发表 | 独著 | 10-8 | 9-7 | 8-6 | |||||||
合著 | 8-7 | 7-6 | 6-5 | 7-6 | 6-5 | 5-4 | 6-5 | 5-4 | |||
(省市内部刊号) 内部发行 | 独著 | 7-6 | 6-5 | ||||||||
合著 | 6-5 | 5-4 | 4-3 | 5-4 | 4-3 | ||||||
3-2 | 2-1 |
(3)科研成果(满分10分)。科研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的主要贡献者,根据其成果级别和所处位次(独立完成按第一位计分),按下表标准计分,同类成果只计最高分,不同成果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能超过10分。
排序 级别 | 名次排列第1名 | 名次排列第2名 | 名次排列第3名 | 名次排列第4名及以后 | 说明 | |
国家级 | 二等 | 10 | 9 | 8 | 7 | 获国家一等奖得分在二等奖排序基础上加1分。 |
三等 | 9 | 8 | 7 | 6 | ||
四等 | 8 | 7 | 6 | 5 | ||
通过鉴定或验收 | 6 | 5 | 4 | 3 | ||
省部级 | 一等 | 8 | 7 | 6 | 5 | |
二等 | 7 | 6 | 5 | 4 | ||
三等 | 6 | 5 | 4 | 3 | ||
通过鉴定或验收 | 4 | 3 | 2 | 1 | ||
市厅级 | 一等 | 6 | 5 | 4 | 3 | |
二等 | 5 | 4 | 3 | 2 | ||
三等 | 4 | 3 | 2 | 1 | ||
通过鉴定或验收 | 3 | 2 | 1 | 0.5 | ||
县级 | 一等 | 4 | 3 | 2 | 1 | |
国家 专利 | 发明 专利 | 4 | 3 | 2 | 1 |
(4)其他加分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规划、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工法等工程奖的,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4.答辩(满分20分)。主要考察评审对象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业知识的深度、广度、创新意识,以及提供业绩的真实性。由同行专家担任考官,针对评审对象从事的专业、取得的业绩进行答辩,各自量分,然后取平均分。
级别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分值 | 20--17 | 16--13 | 12--10 |
5.其他加分:获荣誉称号县(局)级的加1分;市(厅)级的加2分;省(部)级加3分;国家级的加5分(荣誉称号指因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获优秀党员、先进工作者、劳模。不包括群众团体或协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不重复计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达到规定要求的各加2分。
二、其他要求
每次评审通过率应控制在实际参评人数80%以内。对未通过的申报对象及时告知未获通过的原因,勉励其在弱项方面努力,争取下次评审时通过。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