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4-00007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4-06-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运〔2014〕72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阅读版本 | 无 |
各处室,大队,市区各客运出租车企业:
现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机制转型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出租汽车客运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目录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4年6月4日
温州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机制转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和温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温政办〔2014〕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回包,是指根据温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意见》,由出租汽车企业承包本单位个人出租汽车,并自愿签订《温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回包合同》,实施“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 回包合同期内,车主对其拥有的出租汽车的所有权不变,持有的《经营权证》权益不变。
第四条 回包300辆以上出租汽车的出租汽车企业,在实施“公司化经营、员工化管理”满6个月后,可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提出配置客运出租汽车运力指标(简称配置运力)申请。经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信用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数量予以配置运力。
第五条 申请配置运力的出租汽车企业,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聘用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员。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温州市区出租汽车驾驶员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农民
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配置统一的工作服;
(二)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参见附件)、服务质量保障制度以及相应的责任承担能力;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营场所。其中:企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15人,办公场所不得少于300㎡,停车场面积不得少于300㎡;
(四)签订《温州市区客运出租汽车回包合同》,且合同期限不得低于5年;
(五)签订《配置运力合作经营协议书》,并经公证机构公证;
(六)执行《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最高限额管理规定》、《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承包费和风险保证金最高限额标准》。
第六条 配置运力时,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温州市区出租汽车运力指标配置协议》。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将配置运力纳入行业管理,进行考核。
第七条 配置运力的数量,按出租汽车企业回包出租汽车实际数量的6%计算(按整数配置,不足1辆时不计)。
第八条 配置运力的申请周期为6个月。
第九条 配置运力后,以6个月为周期,市道路运输管
理局应对已经配置运力的出租汽车企业进行履约督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回已配置的运力:
(一)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配置运力;
(二)被注销、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转包配置的运力;
(四)回包出租汽车少于300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收回配置的运力:
(一)经年度企业信用考核为B级的;
(二)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的;
(三)不服从统一调度,不能如期完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道路运输任务和指令性计划运输的;
(四)未按规定完成各类文明创建及文明指数测评工作的;
(五)违反本细则第五条第一、二、三、六项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回包出租汽车多于300辆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按比例收回配置的运力,并按《温州市区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向第三人转包出租汽车或终止回包合同,按转出或终止的出租汽车实际数减少出租汽车回包数。
(二)未执行本细则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出租汽车,不认定为回包。
第十三条 车主可以依法组建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因出租汽车企业违约被收回配置运力造成的损失和纠纷,由出租汽车企业自行承担和解决。
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聘用、教育和考核等工作,设置台账,做好记录,加强管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