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5-00011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5-08-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运〔2015〕1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阅读版本 | 无 |
各县(市)运管局,各处室、大队:
现将《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约谈通知书
2.安全生产约谈记录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和《温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下称“市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局与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全市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局应约请有关约谈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不力;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谎报或瞒报事故情况的;
(四)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市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市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 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被约谈单位参加约谈的人员应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及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上级和市局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三)迟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属地运管部门并抄报市局。属地运管部门应跟踪督查整改工作,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如整改不力,市局可提请再次约谈。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市局安委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市局安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约谈时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
第十二条 市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