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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15-00012
组配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15-08-2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温运〔2015〕112号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 阅读版本
关于印发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8-20 11:50 浏览次数: 字号:[ ]

各县(市)运管局,各处室、大队:

现将《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5年8月21日


温州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和减少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温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事故隐患根据危害及整改难易程度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在较短时间内能整改、排除的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发生重特大有责事故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有责死亡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或事件,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 需要地方政府或安监、公安或上级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解决的隐患;或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规定条件,致使安全管理工作存在较大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八条  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落实,对企业重大危险源部位、危险性较大设施设备和危险性较大操作岗位等,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企业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必须责令其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涉及人身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事故隐患,必须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应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参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意识。

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广大群众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对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按照《温州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温政办〔2008〕163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事故隐患:

    (一)制度制定和执行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安全生产责任未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责任书未按规定层层签订;

4.安全会议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5.未建立日常安全台账或安全台账记录不规范;

6.未制定相应安全应急预案和未定期开展预案演练;

7.未按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落实人员、设备、资金等;

8.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或事故隐患排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

9.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未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的;

10.安全隐患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

11.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12.未专门部署春运、黄金周、汛期、台风等重点时段专项安全管理工作;

13.未对车辆、从业人员档案等进行规范化管理。

(二)安全管理机构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但职责和要求不够明确;

2.安全管理机构网络不健全。

(三)人员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符合要求;

2.未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岗位培训;

3.客运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长途客运班车驾驶员;

4.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配足驾驶员、押运员;

5.未按规定配备、配足客运站危险品检查人员;

6.对运输违章和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驾驶员未及时进行处理的;

7.驾驶员聘用、待岗、辞退等管理不规范。

(四)车辆管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1.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及年度审验手续;

2.未按规定进行车辆维护;

3.未按规定安装、使用GPS或汽车行驶记录仪;

4.使用报废、擅自改装、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的车辆参加营运。

(五)其他情形

1.发生一次性死亡1-2人的有责事故;

2.发生一次性伤3(含)—5人或重伤1—3人有责事故;

3.发生危险品泄漏事故,但未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4.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县级两次或市级一次通报批评;

5.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较大事故隐患:

      (一)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机构、人员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四)允许无证经营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五)客运站出站门检和车况例检制度未落实;

(六)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未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七)发生一次性伤6-9人或重伤4—5人的有责事故;

(八)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对社会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九)一般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十)自然年内同一事故隐患连续3次列入一般事故隐患;

(十一)对上级部门安全督查要求拒不执行或整改不力;

(十二)因安全管理不善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市级两次或省级一次通报批评;

(十三)未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较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未能达到整改要求;

(二)自然年内同一事故隐患连续2次列入较大事故隐患;

(三)自然年内连续发生5起死亡1-2人有责事故;

(四)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的有责事故;

(五)发生一次性伤10人以上或重伤6人以上有责事故;

(六)发生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品泄露事故,对社会环境造成重大破坏;

(七)突破当地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标;

(八)未落实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第十六条  及时做好事故隐患排查认定、整改督查、取消整改期限等的文字记录和被整改单位相关责任人的签字确认工作。

第十七条  整改时限要求:

(一)一般事故隐患整改期限在1个月内;

(二)较大事故隐患视企业规模、隐患情节整改期限在1—6个月间;

(三)重大事故隐患视企业规模整改期限在3—24个月间。

1.自然年内发生4起死亡1-2人有责事故的,自第5起事故之日起整改期限为3个月,综合性道路运输企业按客运、货运分类统计;

2.发生一次性死亡3—4人或伤10—15人或重伤6—9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3-6个月;

3.发生一次性死亡5—9人或伤16—20人或重伤10—15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6-12个月;

4.发生一次性死亡10—29人或伤21—25人或重伤16—20人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12—18个月;

5.发生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含)或伤26人以上或重伤21人以上有责事故的,整改期限为24个月;

6.突破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安全考核指标的,自突破指标之日起整改期限为3-12个月。

企业规模越大,可视事故隐患情节从轻。

第十八条  发生一次性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进入限期整改时限。责任认定为无责或无法认定的,自责任认定之日起取消整改期限;责任认定为有责且责任认定时已超过规定整改时限要求的,整改期限为事故发生之日至责任认定之日。

第十九条  事故隐患认定及撤销程序:

事故隐患由企业注册地运管机构认定并下发《督查通知书》。

事故隐患整改时限到期时,由整改企业在整改时限到期时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撤销申请,经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下发《撤销通知书》。

1.一次性发生死亡10人及以上或伤21人以上或重伤16人以上重特大有责事故的,整改到期时,市、县两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省级运管机构,经省级运管机构确认同意后由当地运管机构下发《撤销通知书》。

2.一次性发生死亡5—9人或伤16—20人或重伤10—15人重特大有责事故的,整改到期时,县级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报市级运管机构,经市级运管机构确认同意后由当地运管机构下发《撤销通知书》。

3.其它事故隐患经注册地运管机构审核同意后下发《撤销通知书》。

第二十条  除一般事故隐患外,事故隐患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运管机构举报事故隐患,运管机构要及时对举报的真实性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运管机构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   整改期间,不予安全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委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