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6-00158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16-07-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交〔2016〕110号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阅读版本 | 无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公路数据库的统计口径,及时做好农村公路行政等级核定工作,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公路的动态管理,进一步落实农村公路管养职责,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做好农村公路工作的具体要求,并结合我市农村公路的实际情况,我局对农村公路行政等级核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公路的范围
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村内街巷、集镇内部道路和农田间的机耕路不纳入农村公路的范围,专用公路也不纳入农村公路的范围。
二、农村公路的划分标准
1.县道公路。符合农村公路县道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核定为县道:
(1)县际间的主要公路;
(2)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乡级政府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
(3)县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重要的商品生产地、商品集散地、旅游景区、交通枢纽、港区之间的主要公路;
(4)国省道间的重要连接线公路;
(5)连接多个乡级政府所在地或商品生产地等重要交通节点的主要公路。
2.乡道公路。符合农村公路乡道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核定为乡道:
(1)乡际间的主要公路;
(2)乡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建制村所在地之间的主要公路;
(3)乡级政府所在地与所辖区域内商品生产地、商品集散地、旅游景区、交通枢纽、交通码头之间的主要公路;
(4)乡级政府所在地与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的主要连接线公路;
(5)连接多个建制村所在地或商品生产地等交通节点的主要公路。
3.村道公路。符合农村公路相关规划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公路可核定为村道:
(1)建制村之间的主要公路;
(2)建制村所在地与自然村之间的主要公路;
(3)建制村所在地与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的主要连接线公路;
(4)连接多个自然村或旅游景点等交通节点的主要公路。
三、核定县道、乡道、村道的技术要求
符合农村公路相关规划的公路按下列技术要求完成建设后方可核定为相应行政等级的农村公路:
1.核定为县道的技术要求:路线基本符合双车道四级公路及以上技术标准,原则上路线长度不低于5公里,水泥砼面层厚度不小于20cm,沥青砼面层厚度不小于5cm;
2.核定为乡道的技术要求:路线基本符合单车道四级公路及以上技术标准,原则上路线长度不低于2公里,水泥砼面层厚度不小于18cm,沥青砼面层厚度不小于4cm;
3.核定为村道的技术要求:路线基本符合准四级公路及以上技术标准,原则上路线长度不低于0.2公里,水泥砼面层厚度不小于18cm,沥青砼面层厚度不小于3.5cm。
受条件限制的县道和乡道,暂时无法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可适当降低行政等级后纳入农村公路网络,受条件限制的村道,无法满足上述技术要求的,不得纳入农村公路网络。
四、农村公路管理要求
新增的农村公路,其最近一次主体工程建设需通过交通运输部门的交竣工验收备案程序,农村公路调整为非农村公路的,需落实新的管养责任单位。
五、核定县道、乡道、村道的程序
1.县道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建议方案(具体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征求相关的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公路局备案。对于跨县级区域的县道公路,原则上应由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分别批准;
2.乡道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方案,征求相关的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并报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后,报市公路局备案。对于跨县级区域的乡道公路,原则上应由相应的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分别批准;
3.村道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方案,征求相关的乡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县道、乡道、村道按上述程序核定后,由市级交通运输部门报省级有关单位最终核定(具体由市公路局负责)。
六、数据管理的程序
各县(市、区)的农村公路数据库有调整的,需在每年10月底以前把调整情况及相关文件报市公路局,由市公路局核对后备案。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按浙江省公路信息资源管理平台的要求采集GPS电子地图和数据,由市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统一纳入公路数据库。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