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17-00262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运〔2017〕36号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ZJCC17-2017-0001 | 阅读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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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各处室、大队:
现将《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17年3月22日
温州市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汽车租赁经营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汽车租赁行业实施备案管理,明确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行为准则,督促汽车租赁经营者加强内部管理,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引导行业找准市场定位,鼓励企业创立服务品牌,保护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一个流程,即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流程(见附件)。分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开业备案、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租赁车辆备案、租赁车辆变更和注销、补办汽车租赁备案证件、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等六大事项。
(二)发出一份通告,即规范我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明确管理体制、适用范围,对于现有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给出具体办理时限,并指明处罚依据及幅度。
(三)对接两家单位,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沟通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告知新开办的租赁企业,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备案登记;及时共享相关汽车租赁企业信息。联系车管所协助梳理现有的租赁车辆情况。
(四)召开两个会议。一是管理层面的汽车租赁经营纳规管理工作会议。参加对象为局相关业务处室,及县(市、区)相关部门,通过会议明确租赁业的管理要求,即时开展相关工作。二是汽车租赁行业贯彻落实会议。参加对象为租赁业协会、市区租赁企业,宣贯政策、部署工作,推动备案登记。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行业规范发展。统一领导,各业务处室及县(市、区)运管部门要担当有为,主动与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交警车管部门加强联系,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在去年G20期间汽车租赁行业初步整顿的基础上,加快企业和车辆的备案登记,努力提升管理规范化程度。
(二)发挥协会作用,促进行业交流互动。规范汽车租赁行业协会的管理和运作,更好地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作用,强化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作用。积极拓宽思路,开展形式多样、参与性强的行业交流活动,增强会员归属感,形成稳定、和谐的行业发展氛围。
(三)发动稽查力量,保障行业市场秩序。稽查执法人员应熟知汽车租赁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对汽车租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备案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行为,重点督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者,依法予以处理。
温州市区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工作流程
事项一
【项目名称】 汽车租赁经营者开业备案
【实施主体】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2、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温州市区内从事汽车租赁的经营者,或者外地汽车租赁经营者在温州市区内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分支机构。
【申办方式】 现场(网上)申报
【申请材料】
1、经法定代表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汽车租赁经营信息备案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级以上车况的维护保养制度;
5、经营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程文本;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信息录入
【受理条件】 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后,将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核、制证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行政审批处审核人员
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统一制作《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四、告知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出具文书】《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行政审批处将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备案证件交付申办人,对备案资料统一存档及信息录入。
事项二
【项目名称】 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
【实施主体】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
3、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二十日内。
【申办方式】 现场(网上)申报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2、《业户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事项变更证明;
4、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信息修改
【受理条件】 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相关信息。
三、审核、变更
【审核标准】 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审核人员
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申报材料,负责变更《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的相关登记事项。
四、告知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出具文书】 变更后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行政审批处负责备案证件交付。
事项三
【项目名称】租赁车辆备案
【实施主体】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备案的租赁业户;
2、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的车辆(包括新增、更新车辆),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一致;
3、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申办方式】 现场(网上)申报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2、机动车车辆登记证及行驶证复印件;
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证明(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信息录入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后,将租赁车辆信息录入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核、制证
【审核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审核人员
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并核发《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四、告知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出具文书】《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行政审批处负责备案证件交付。
事项四
【项目名称】 租赁车辆变更和注销
【实施主体】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一、申请
【申办条件】
1、已备案的租赁业户;
2、租赁车辆报废,或已办理车辆备案,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3、租赁车辆终止经营的。
【申办方式】现场(网上)申报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2、车辆的过户交易发票、车辆报废证明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4、终止经营书面申请材料;
5、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信息注销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后,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租赁车辆信息注销。
三、审核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审核人员
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变更《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四、告知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出具文书】变更后的《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行政审批处负责备案证件交付。
事项五
【项目名称】 补办汽车租赁备案证件
【实施主体】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一、申办
【申办条件】 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且备案证丢失、损坏、污损的。
【申办方式】 现场申报
【申办材料】
1、申请报告及签章;
2、刊登备案证挂失启事的整版报刊;
3、损坏、污损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填报内容符合要求且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材料补齐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办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审核、补证
【审核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行政审批处审核人员
【工作流程】
行政审批处负责审核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申报材料,并负责统一补制备案证件。
四、告知
【承办人】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出具文书】补办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行政审批处负责备案证件交付。
事项六
【项目名称】 汽车租赁经营者终止经营
【实施主体】 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项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汽车租赁经营备案管理规定》(浙运〔2016〕60号)
【办理机构】 行政审批处
【办理时限】 即时
一、申办
【申办条件】
1、已取得《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在工商管理部门已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企业申请停止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申办方式】 现场申报
【申办材料】
1、《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2、《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3、其他相关资料。
二、受理、信息注销
【受理条件】 申办人提出的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 行政审批处受理人员
【工作流程】
1、核实并收回申办人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和《汽车租赁车辆备案表》。
2、受理后,注销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相关信息。
行政审批处负责将本辖区内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相关证件材料进行存档。
特别说明:
1、申办材料复印件须由申办人提供原件核查,核查后交还申办人。
2、汽车租赁经营者经营场所跨区域变更备案参照事项六、事项一执行。
3、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