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搜救是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重要内容,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服务国家发展战略、提升国际影响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称《海安法》),围绕我国海上搜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新需求,有针对性地充实了海上搜寻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了海上搜救机制,为快速有效开展海上应急救助行动,最大限度减少海上人命和财产损失,保障海洋环境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海安法》对海上搜救工作的意义
一是充实完善了海上搜救制度。《海安法》明确了国家海上搜救协调机制以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和责任,凸显海上搜救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各相关成员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责任,为海上专业救助队伍建设提供法律支撑和保障,确保了海上搜救机制更好运行。二是有效提升了海上搜救效能。《海安法》明确了“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搜救原则,详细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明确海上搜救的组织、协调、指挥关系,有效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增强搜救合力,保障搜救行动有序进行,大大提升海上搜救的效能。三是有力推进了海上搜救力量的现代化建设。当前,国家区域重大战略的稳步推进和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战略加快实施,海洋经济迅猛发展,海上通航密度增大,海上安全风险日益突出,国家海上专业救助力量不足、救助装备不齐全、训练配套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然存在。《海安法》为加强海上搜救力量的现代化建设,建立专业力量为主、社会力量为辅、各海上力量广泛参与的海上应急队伍力量体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海安法》对海上搜救工作的要求
《海安法》第六章关于海上搜救方面的主要变化在于明确了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明确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强化了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要求,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规定了各相关方在搜救行动中的责任和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一方面强化了权责分工,增强了海上救助工作的指导性。《海安法》规定了完整的搜救权责分工和体系架构、工作流程,有利于制定出科学的救助方案,建立健全信息反馈机制。遇险船舶、设施、航空器则可以根据自身所负责任义务,开展自救,配合救助,海上救助工作流程更为顺畅,从而提升救助成效。另一方面强化了责任落实,对海上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海安法》在为海上救助工作提供有效法律支撑的同时,也提出更高救助要求,比如:如何有效保证“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落实、“就近就快”调派救助力量、救助船舶担当“现场指挥船”、妥善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等,需要今后不断研究、实践和完善海上救助能力建设。
三、全面推进落实《海安法》的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让《海安法》实现对海上交通安全的善治,我们国家专业救助单位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一是强化科学部署动态待命制度。不断完善站点布局,加强安全形势和救助特点分析,优化救助资源配置,科学合理部署值班力量,发挥立体救助网络优势,将精良精干的救助力量部署至通航密集区和事故多发区,确保对重要时段重点水域重点对象的应急值守。按照到2025年沿海离岸200海里以内水域机动力量应急到达时间不超过120分钟的发展目标和要求,不断强化动态待命、严阵以待、随时出击、快速反应机制,实施有效救助。二是强化提升救助成功率和核心能力。组织贴近实战化训练,开展船机艇队联合救助训练,注重交叉训练、综合立体演练;加强翻扣船救援技术攻关,加大救助直升机快速转运、舰载和夜航训练,发挥直升机救助的快速和高效优势;加强高海况下大规模人命救助、危化品船舶救援、深潜水和深远海救援以及海上溢油事故处置技术的研究,针对性地制订行动指南和应急预案;加强高新装备的管理、使用和训练,加快特勤救助队建设,提升对重特大险情处置能力。三是强化救助装备建设,打造现代化专业救助队伍。围绕《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救助系统布局规划(2021—2035年)》,加强对大型多功能救助船、快速转运深潜水设备建设,加快大型救助直升机和中远程固定翼飞机配置,引入ROV、无人机、无人艇等先进技术装备,形成具备直升机舰载、深水扫测等多功能型大、中、小救助船相互结合,空中、水面、水下专业搜救设备互为补充,近岸、沿海及远洋等救助装备相配套的装备体系,实现“全方位覆盖、全天候运行、快速反应、救助有效”的救助指挥体系。四是强化区域应急协作机制建设。建立辖区沿海城市群搜救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国家专业救助队伍、地方搜救中心和各相关涉海单位及地方政府的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区域联合、资源整合、军地融合、专群结合。组织责任辖区内航空器、打捞船等联动力量,实施应急救助联动。加强救助志愿者队伍建设,推动专业救助力量和社会救助力量的融合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