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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纠正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性垄断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1 10: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12月,根据举报,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2月,苏州市交通运输局下发《关于同意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批复》(苏交[2017]22号),同意苏州市运输管理处“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明确“2017年共新增C1(C2)教学车辆400辆,其中市区(含吴中、相城)60辆、吴江区60辆、昆山市80辆、太仓市60辆、常熟市60辆、张家港市80辆。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2月14日,苏州市运输管理处下发《关于实施2017年苏州市驾驶人培训市场发展计划的通知》(苏运字[2017]7号),要求新增车辆额度全部采用“智慧驾培”模式,并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公开择优投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对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规定了明确的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培训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苏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未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在驾驶培训市场管理中通过招投标方式增设准入条件,提高驾驶培训市场准入门槛,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1月向苏州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改正上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目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已要求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全面开放驾培市场,不得增设任何额外条件。同时,下发《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