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查处有关案件中发现,六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安市安监局)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随即进行调查。
经查,六安市安监局委托六安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六安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项目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其中规定:本保险项目共涉及18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全市市场划分为5个区域,确定5家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中标单位。之后,六安市安监局通过竞争性谈判确认5家财产保险公司为候选人,并按前述规定,明确了每家公司的承保区域,同时与5家公司约定了“五统一”,即统一保险责任、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统一浮动机制;5家公司如未执行“五统一”,或超出划分的承保区域向投保企业收取保费,一经发现,取消其承保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六安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标活动。各县(区)安监局根据六安市政府和市安监局相关文件要求,分别以县政府办公室或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制定下发或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了实施范围、承保单位、工作措施、参保方式、工作要求等内容,并将实施范围内企业是否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安全生产许可的重要条件进行审查,将是否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检查相关高危行业企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对未按规定参保的企业依法处理。
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六安市安监局及所辖县(区)安监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于2018年11月向六安市人民政府发出行政建议书,建议其责令涉案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制度与规定,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现六安市安监局已终止与5家财产保险公司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