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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纠正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行政性垄断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1 10:36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群众举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7年7月1日,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一是有关部门要从提升资质、人才引进、项目融资、财政政策、市场准入等各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本地建筑企业做大做强。二是积极引导外地建筑企业到新建区登记设立独立法人机构,暂时不能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先设立分支机构。三是对区外施工企业(包括分包企业及关联企业),由项目业主督促其在新建区注册成立分公司,并签订补充协议,在新建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明确今后工程款和税收全部通过分公司结算申报。四是对今后开工实施的新项目,由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区外中标企业(包括施工、服务性企业)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在新建区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分公司;直接发包的项目,区外企业(包括施工、服务性企业)必须先在新建区注册成立项目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分公司,再对直接发包告知书进行备案;区外企业分公司必须在新建区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统一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和税收申报。五是项目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在招投标公告(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并督促落实上述政策措施。”,通过增加登记注册要求限制了域外有关企业参与域内相关工程业务招投标的竞争,不利于促进相关市场充分竞争。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向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反馈了相关情况,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承认情况属实,承诺立即纠正有关违法行为,删除相关政策中有关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2018年1月24日,新建区“营改增”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印发通知,正式废止此前《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税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在新建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