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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纠正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行政性垄断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1 10: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根据举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2018年1月,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分别向辖区内各食盐零售店发布《告知书》,要求所有经营食盐的商户要严格执行《食盐专营办法》,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否则予以行政处罚,并具体公布了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另据调查了解,中盐江西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盐”)具备在宜春、鹰潭2市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资格,但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在《告知书》中公布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名单中不包含江西中盐,并对从江西中盐购进食盐的零售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向有关食盐零售店公布不全面的市场准入名单,并对从江西中盐购进食盐的零售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和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完成调查后,向宜春市盐务局和鹰潭市盐务局反馈了相关情况,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政策。两市盐务局均承认情况属实,承诺立即纠正有关违法行为。2018年4月,宜春市盐务局、鹰潭市盐务局分别在《宜春新闻网》和《江南都市报》上发布公告,明确2018年1月发布《告知书》中食盐批发企业名单不全面,应以省工信委公布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