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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纠正济南市建委行政性垄断行为

发布日期:2022-11-11 10:3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2018年1月,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济南市建委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为贯彻济南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3〕17号),济南市建委于2014年印发《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设计、施工规范要点》(济建科字〔2014〕22号),其中规定:“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含节能替代产品)应严格坚持质量标准,适合高层建筑的特点和需要,原则上从推荐入围企业和业绩、信誉良好的企业产品中选取。”之后,济南市建委委托济南市太阳能协会(现更名为“济南绿色建筑协会”)向社会公开征集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及节能替代产品,并据此分三批确定24家企业的产品为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推荐产品。2015年7月,济南太阳能协会联合相关企业召开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价格倡议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2016年4月,济南市建委印发《关于高层建筑光热产品(平板型太阳能热水器)低价竞争情况的通报》(济建科字〔2016〕6号),对部分公司以低于协议价进行竞标的行为做出处理。2016年8月,济南市建委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含节能替代产品)应用管理的通知》(济建科字〔2016〕15号),其中规定:“严禁低价操作。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产品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服务保证,不得低价操作造成质量隐患,降低服务标准,损害用户利益,扰乱市场。……市太阳能行业协会联合所有具备高层建筑太阳能应用资格的太阳能企业共同确认和签署了协议价倡议书,必须严格遵守。擅自降低协议价的项目视为存在质量服务隐患处置。”

济南市建委作为主管建设的行政机关,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通过下发文件的方式限制相关太阳能企业在济南高层建筑领域的公平竞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8年1月,济南市建委向原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关于济南市高层建筑太阳能产品市场公平竞争情况的复函》,表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2月,济南市建委在其网站向社会公布了《关于印发<济南市新建高层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宣布废止了上述三个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