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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3015019/2023-0000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成文日期 2023-01-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章程》的通知
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 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

各科室: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章程》已经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审核备案,现予印发,请认真对照实施。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日

抄送:温州市交通运输局,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2023年1月9日印发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特勤路69号。

第三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是经中共温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举办的公益一类全额拨款正科级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开办资金326.32万元,由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出资。

第五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宗旨:品行立身、品质监路

第六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业务范围: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造价管理、公路水运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和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的行政辅助工作;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协助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应急管理及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举报调查和工程造价纠纷调整;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主管部门: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第八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要求,履行行政辅助工作,参与行业管理;

(二)根据职责编制本单位所需资金预算,保障正常运行及发展,提升行业管理能力;

(三)对本单位干部人事任免、岗位聘任和荣誉申报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五)依职权指导县(市、区)交通工程管理机构开展相应行政辅助工作;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践行登记宗旨,在登记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接受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积极完成上级机关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权利与义务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人事干部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负责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干部任免;

(三)核准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章程草案;

(四)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改革创新,提升行业管理能力;

(五)监督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履行行政辅助工作、参与行业管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正当履职的行为;

(二)将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正常运行及发展所需资金纳入整体预算编制,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公平获得培训教育、疗休养、法定及单位规定补休假的权利;

(四)知悉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正当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宗旨,维护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党支部,主要负责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本中心,促进交通质监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支部设委员5名,其中书记1名,主持支部全面工作,是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支委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综合科协助支委落实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十五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六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中心工作,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高议事决策水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议事决策范围:

(一)本单位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二)对干部的考核、任免、调动、推荐、选拔等事项;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等。

(三)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安全生产、信访、行政处罚事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决定党的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群团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研究决定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人才管理及出国(境)学习、考察等事项。

(七)研究决定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分工等事项。

(八)其他需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支委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两天填写《会议议题申报表》,撰写议题有关书面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汇总至综合科。

(二)综合科收集议题有关书面材料,经核稿后,形成议程表和有关书面材料合集呈支部书记审阅,由支部书记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

(三)综合科负责印制议题有关材料、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人员签到、材料分发、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会议记录采用专门记录本,妥善保存,按时归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发言者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四)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畅所欲言,集思广益。支部委员应自觉维护内部团结,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制组织实施,各责任科室要抓紧办理、及时落实。班子成员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要相互协作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综合科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

(六)会议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要严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要对会上的发言严格保密。

(七)严格按照“三重一大”文件要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报备。综合科要及时将议题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报送至派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第十七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三重一大”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中心支部研究讨论,作出决议,相关科室负责落实执行。支部对执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定期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中心党支部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中心行政管理全面工作。设副主任4名,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本中心重要任务、重点工作、上级重要考核落实、综合大检查、专项行动、信用评价、平安工地考核、约谈、差别化管理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单一事项支出额度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的资金使用。

(四)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内部规范化管理等事项。

(五)其他应当由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前两天填写《会议议题申报表》,撰写议题有关书面材料,征求相关科室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汇总至综合科。

(二)综合科收集议题有关书面材料,经核稿后,形成议程表和有关书面材料合集呈主任审阅,由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时间。

(三)综合科负责印制议题有关材料、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人员签到、材料分发、会议记录等会务工作。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采用专门记录本,妥善保存,按时归档。书面记录力求完整准确,发言者主要观点和内容不错记、漏记。

(四)会议决定的事项,各责任科室要抓紧办理、及时落实。综合科负责督促检查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五)综合科要及时将议题有关资料、会议纪要等报送至派驻市局纪检监察组备案。

(六)严守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在会上的发言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扩散。

第二十三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9个,主要职责为:

(一)协助起草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监理与试验检测行业管理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承担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年度监督计划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和公路水运养护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辅助工作。

(三)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监理和试验检测行业管理和交通建设工程信用评价的行政辅助工作。

(四)承担交通建设工程行政执法的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五)协助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应急管理。协助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的投诉举报调查和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参与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数字化、标准化建设和智慧质监体系建设工作,参与交通建设工程生态环保工作。

(七)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公路水运养护工程技术服务指导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八)完成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职工大会定期举行,由单位负责人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和审议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主任工作报告、业务宗旨、发展管理、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决定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改革方案、有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最低工资制度,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执行职工大会决议和决定。

(五)教育和督促职工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积极参与单位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人才引进、公开选调等制度规范进人,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应当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由综合科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中共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审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举办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中共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章程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如有因机构改革转隶的参公编制人员,其职务、职级和薪酬待遇等参照公务员管理,不受单位性质和工作岗位影响。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交通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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