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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超限车辆超限检测站强行驶离,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发布日期:2023-10-24 10:00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8行终108号《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诉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行政处罚案(超限车辆超限检测站强行驶离,两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原告):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胡集镇胡集居委会街中组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A(1/1)。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某某,江苏怀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桃州镇太极大道398号,组织机构代码48633118-3。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局局长。出庭应诉负责人:张某某,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汪某某,该局法规科科长。上诉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因诉被上诉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8)皖1822行初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月12日00时50分左右,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在洪山治安治超检查站现场执法检测时,发现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所属车辆苏N×××××/苏N×××××在公路上有超限运输行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示意涉案车辆停车接受处理,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驾驶员为逃避处罚,不顾该局工作人员的停车示意和阻拦,强行驶离检查站,后被该局执法人员和公安执法人员拦停。广德县公路管理局认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构成了超限运输和扰乱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依照该条例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0号和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分别给予3万元罚款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具有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涉嫌超限运输和扰乱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经依法审批立案后,依法向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发出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听取了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陈述申辩,案经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其行政程序合法。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驾驶员在明知涉案车辆已经超限运输,检测事项尚未完成的情况下,为逃避处罚,不顾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的停车接受检查指示,故意强行驶离检查站,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依照该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涉案车辆经依法过磅,检测结果为超载44.9吨,超限率达91.63%。该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依照该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关于撤销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0号和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负担。

上诉人观点:

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作出30000元行政处罚程序违法;2、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作出2000元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观点:

广德县公路管理局答辩称,1、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上诉称案涉30000元处罚决定程序违法与事实不符。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作出案涉罚款30000元之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过立案,内部审查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等程序,处罚决定作出前履行了向被处罚人预先告知义务,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并及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上诉称案涉2000元行政处罚无事实依据与事实不符。2018年4月22日凌晨0时55分许,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广德县洪山治安治超卡口进行检查时,发现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所属车辆涉嫌超限运输,执法人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时,该车辆驾驶员不顾执法人员阻拦,强行冲卡至检查站往太极洞方向约3公里处,后又以拒绝出示证件、向执法人员行贿、下跪、诬陷等方式阻碍执法,直至当日6时许,在公安机关和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其他工作人员的共同配合下,才将车辆引导至洪山治安治超卡口停车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规定,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综上,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理由充分。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补充上诉内容及答辩:

庭审中,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补充上诉理由:1、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超限运输行为罚款三万元,只是以收取罚款为目的,未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损害了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合法权益。2、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车辆在正常通过广德县公路管理局设立的检查杆时,无任何警示标示,没有执法人员在现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车辆通过检查站之后只有广德县公路管理局的一名执法人员发出所谓的警示,在这样的执法过程中,不能将过错归结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及其驾驶员。3、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一个违法事实作出两个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广德县公路管理局针对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补充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存在超限运输和扰乱检测秩序二个违法行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系对其违法行为分别予以处罚,并非一个行为二次处罚。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证据分析

经审查,一审判决对证据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对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被诉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0号处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2、被诉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1号处罚决定有无事实依据;3、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就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案涉行为作出被诉二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关于争议焦点1,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陈述申辩书、案件处理意见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及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等行政处罚程序类证据,足以证明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0号处罚决定前已经过立案、处罚决定事项预先告知被处罚人,听取被处罚人的陈述申辩,案件集体讨论,处罚决定作出并及时送达等程序,即行政处罚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另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授权委托处理案涉车辆违法事宜的委托代理人在陈述申辩书中明确表示,其同意《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内容,对处罚幅度没有异议,自愿放弃法定的权利,不进行陈述和申辩,要求当日处理。故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关于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未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剥夺其合法权益,案涉处罚决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争议焦点2,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提交的广德县洪山治安治超检查站的现场视频资料,可以证明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所有的案涉车辆在经过该检查站时,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执法人员已手举警示棒示意驾驶员停车检查,而案涉车辆未停车而径行驶离检测站的事实。本院认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在案涉车辆上有二名驾驶员,且明知案涉车辆超限运输的情况下,其驾驶员不顾执法人员停车接受检查的警示,径行将车辆驶离检测站的行为明显存在逃避检查的故意。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违反了《公路安全公路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其行为构成扰乱超限检测秩序。该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关于其车辆通过检查杆时,无任何警示标示,没有执法人员在现场等相关事实的陈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故其关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依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中,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超载运输行为违反了《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违法超限行使;另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车辆在进行超限检测过程中,不顾执法人员停车接受检查的警示,故意强行驶离检查站,其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构成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广德县公路管理局根据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上述二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并非系对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二次处罚。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认为广德县公路管理局对其一个违法事实作出两个处罚决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广德县公路管理局作出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0号、皖广德路政罚(2018)1000181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沭阳县胜联运输中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