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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2021年—2023年车辆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采购公告中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发布日期:2023-02-08 10:2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基本案情】

昆明市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采购公告中规定“要求政府集中采购所需产品(服务)时,在同质同价条件下原则上优先就近采购本地服务”。

【定性分析】

此规定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相关行为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第三十七条所列“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的要求。

【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