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4-00329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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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生: 因你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本机关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于2024年4月18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运政罚〔2024〕02J107),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作如下催告: 1.请你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加处人民币贰佰元整,总计肆佰元整的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该《催告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附件: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温运政罚〔2024〕02J107).pdf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龟湖路151号 联系电话:0577-88870191 特此公告。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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