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出租汽车驾驶员背景核查与监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32号)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以下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驾驶员(见附件),撤销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7月15日
附件: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撤销名单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