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3015019/2025-00055 |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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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周可璋 被投诉人:苍南县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站南路以北,规划站前 综合楼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敏戍 在S219临安至苍南公路苍南灵溪至炎亭段工程第TJ01标段土建施工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该投诉事项,通过查阅招标投标文件、函询被投诉人苍南县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询问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程序履行完毕。 一、投诉事项及主张 (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苍南县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评标结果公示出来后,制定了定标规则,并在定标前由两名项目业主组织五家中标候选人召开质询会。违反了《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定标工作指引(试行)》(温资管办〔2023〕14号)第五条。 (二)投诉人认为,在定标前的考察、质询会上,招标人故意引导投诉人上报融资资金使用年限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不一致,导致招标人在内部定标会上对投诉人融资方案打分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打分持平,再以评标阶段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报价比投诉人低1100万元的理由帮助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但按照投诉人的融资方案,可为政府节省超过1200万元成本(投诉人融资方案利息低2362万元),招标人单位董事长、副总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勾结,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法。 (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3.5.10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显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赵文君投标时在在建项目龙泉市龙梧线改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属于拟派主要人员(项目经理)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不一致的情况,应对其做出废标处理。 二、被投诉人的答辩 被投诉人苍南县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认为: (一)被投诉人在此次招投标活动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定标办法与定标要素执行,不存在其他定标办法。具体定标过程及结果可查阅已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的定标报告。 (二)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指引(试行)》条款要求,考察、质询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明确,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设置考察、质询程序,故没有开展考察、质询活动。定标前,部分中标候选人想进一步了解项目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原则,2024年12月20日,招标人在公司4楼接待室接待了中标候选单位的代表,此行为是正常的公务对接,并非考察、质询。 三、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本机关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对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定标文件、招标人关于投诉事项的复函、投诉人的谈话笔录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前组织考察、质询会议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考察、质询会议。 (二)本机关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定标方法。 (三)对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就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未就该事项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本机关可以不予受理,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本机关特致函至丽水交通运输局核实,并赴龙泉市调查,核实结果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赵文君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已不在龙泉市龙梧线改建工程担任项目经理。虽然招标文件3.5.10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浙江省交通运输信用管理与服务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但在评标办法否决投标的条款中并无该条款。 四、处理意见及依据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提出的三项投诉不成立,若有涉及公职人员履职情况的,建议将相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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