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3000025187351/2025-1010453738 | ||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
| 成文日期 | 2025-12-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温交〔2025〕109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统一编号 | ZJCC17-2025-0003 | 阅读版本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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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温州海经区交通职能部门,市交通执法队,市公运中心,各有关单位、企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管理,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我局将《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温运〔2015〕4号)修订为《温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2月26日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印发 温州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包括对出租汽车企业(含巡游出租汽车企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驾驶员(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单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单车)的服务质量考核。 (二)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机构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工作。 (四)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按照浙江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 (六)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其中B级为不合格。 (七)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内容包括:经营管理、运营服务、社会责任、安全运营和加分项目。 (八)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 (九)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等级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定: 1.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85分及以上,且注册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等级全部为AA级以上的,为AAA级; 2.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70-84分,或者综合得分在85分以上,但注册在岗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等级有低于AA级的,为AA级; 3.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60-69分,为A级; 4.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 (2)注册在岗的驾驶员服务质量考核等级全部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驾驶该巡游车单车违法参与上访,组织、参与非法聚集、停运罢运妨碍交通的; (5)拒不参加服务质量考核工作的; 巡游车单车在考核周期内经营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一个考核周期内,巡游车单车予以更新的,车辆更新前的考核数据纳入更新后的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 (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温州市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对其行政区域内的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等级进行初评,并将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申诉和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属实的予以变更。 三、奖惩措施 (十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充分利用12328、12345等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建立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车辆服务质量信息收集制度。 (十二)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等级为B级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为一个考核周期,逾期不改正的,作出以下处理: 1.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巡游车,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三十日内收回经营权; 2.拥有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或政策安置类等非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取得经营权的巡游车,实施重点监管。 四、附则 (十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1.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单台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业或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十四)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结合行业管理和实际需要,对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调整。 (十六)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温州市区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温运〔2015〕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温州市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温州市巡游车单车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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