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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26-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6-09-1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大 中 小 ]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6〕36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交办运〔2026〕29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26年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等文件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温州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部门协同

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重要意义,强化协同联动,落实补贴资金,确保有序推进。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快推动老旧营运货车淘汰工作,深化现有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机制,制定本地补贴申请兑付流程,高效开展受理、审核、拨付等工作。鼓励各地通过政务便民系统开展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工作。

二、强化资金落地

各地要用足用好中央资金,落实国家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把握好优先支持电动货车的政策导向,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本轮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实施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若用完中央下达的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承担。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向市交通运输局报送符合条件的申请信息并提出资金金额,严格资金使用范围,合理推进资金均衡使用,优化工作流程,推进资金兑付使用进度,补贴资金额度提前用完的,要做好提前停止受理的公告工作。

2025年产生补贴资金缺口的地区,要尽快明确资金来源,确保及时兑付有关企业和个人补贴资金。2026年中央下达的补贴资金,只能用于实施2026年的补贴政策,不得用于填补2025年以前年度的资金缺口。

三、加强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对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补贴资金的,督促受理地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各种途径,及时发布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政策和办理流程等相关信息,做到“应知尽知”。要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级补贴受理点信息、有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信息以及咨询服务热线等。同时,要提前研判稳定风险,科学制定应急预案,合理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努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切实维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附件:温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操作指南

温州市交通运输局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温州市商务局

2026年9月9日


附件

温州市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申领操作指南


一、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

报废货车《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日期、新购置货车《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日期和《道路运输证》发放日期均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且符合以下情形的,车辆所有人可以申请资金:

1.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条件:

(1)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中型、重型营运货车((包含柴油、天然气货车);

(2)持有公安机关开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和具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车辆注销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

2.提前报废并新购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条件:

(1)报废车辆应当符合前述中提前报废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的要求;

(2)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国六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并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其中,新能源车辆应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3)新购置车辆与报废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一致;

(4)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营运车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做强制性规定。

3.仅新购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的条件:

新购置车辆应当为注册登记的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须符合《城市物流配送汽车选型技术要求》(GB/T 29912)相关要求,并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持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有效《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包括冷藏保鲜。

(二)补贴标准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按照报废车辆类型、提前报废时间和新购置车辆动力类型等,实施差别化资金标准,具体标准按《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的通知》(交规划发〔2025〕17号)文件中《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执行(附件1)。对距离强制报废年限不满一年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实施报废,并新购中型、重型国六排放标准货车或新能源货车的,按照新购补贴标准予以补贴。

二、补贴申请

(一)申报时间。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申报。补贴资金额度提前用完的,受理截止时间将相应提前,并应向社会进行公告。

(二)申报方式。向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机动车行驶证注册登记地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需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admin.wenzhou.gov.cn)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其它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明确线上或线下方式进行补贴申领审核。

(三)申请材料。填报《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

1.申请仅报废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银行卡或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2.申请报废并更新营运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报废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道路运输证》(或《道路运输证》注销证明);新购置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银行卡或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申请仅新购置新能源城市冷链配送货车补贴资金的,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银行卡或银行开户许可证,委托办理的递交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三、补贴审核

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公安、生态、商务等部门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中,交通运输部门对报废更新车辆的《道路运输证》信息进行审核,公安交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报废更新车辆《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行驶证》信息审核,生态环境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报废更新车辆的排放标准进行审核,商务部门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温州市报废车辆《机动车回收证明》信息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符合本指南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单位应当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要求补充有关信息。

四、补贴发放

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审核通过的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信息,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安排建议,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


附件1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docx
附件2 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资金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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